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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6-04-27 11:21:47

  2012年12月19日闽政办(2012)21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2.12.19
  • 实施日期:2012.12.19
  • 文  号:闽政办(2012)21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到2015年:知识产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力度明显增强,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有效量比2010年增长3倍以上;商标注册、版权登记量年均增长率分别达8%和15%以上;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00家。

  到2020年:在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体系,企业核心竞争力及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显著提高,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200家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形成较为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

  (二)引导企业优化知识产权布局。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专利数据库,紧密追踪市场竞争和专利技术动向,开展产业专利分析,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动态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有针对性地申请或引进知识产权,构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申请提供快速通道,将专利申请加快审查额度优先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工商管理部门要指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类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办理加急审理商标确权事宜,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力度,指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合理增加商标注册类别,扩大保护范围;版权管理部门要在设区市开展委托版权作品登记试点工作,争取国家版权局在福建试点直接登记软件著作权。

  (四)支持企业在海外部署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要鼓励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申请国外专利,缩短专利授权周期;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开展商标境外注册工作,积极培育国际知名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依据相关版权国际规则保护海外版权市场。

  (五)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资助力度。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规定,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申请资助:国内授权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0元;PCT申请(国际阶段)职务发明每件5000元;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10000元。

  (六)落实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企事业单位应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每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6%作为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用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行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发明专利拥有量,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当年奖励1万元。

  (八)支持设计产业知识产权创造。专利、工商、版权管理部门要引导企业和设计师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加大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奖励力度,提升我省工业设计整体水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积极应用海牙体系提交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扩大我省设计产业的海外市场布局及保护。

  三、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市场运用和产业化

  (九)支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可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扶持。专利管理部门要发挥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平台的作用,加强国家、省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开展专利经纪等业务,通过专利许可、转让交易,促进专利技术的市场化、产业化。

  (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为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为50万元。

  (十一)引导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专利联盟。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经贸委配合,指导建立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专利联盟,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盟员企业间专利共享和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建立我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章节或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报告,并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十三)加快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人才培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科技管理工程师序列职称评定。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申报科技管理工程师序列职称的参评条件进行细化。

  (十四)明确知识产权在技术和人才评价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可以作为申报相应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业绩”条件,其中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者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奖二等奖)2项可以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业绩”之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1项或者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或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2项可以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业绩”之一。

  (十五)鼓励、吸引省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各类园区设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国家级高新区和有条件的产业园区要为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条件,免费提供一定年限的办公场所。通过“筑巢引凤”,吸引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专利代理人才来闽合作创业,为我省企业提供专利咨询、代理、管理等知识产权服务。

  五、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十六)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规范市场管理秩序,加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发布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

  (十七)外经贸部门会同公安、外事、工商、版权、专利、法院、海关等有关部门,建立我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调机制,帮助企业了解目标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专利诉讼维权程序,降低发生海外专利纠纷的风险,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指导并推荐我省企业成为商务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的重点联系企业。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将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年度推进计划。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统筹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