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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分公司注册分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和独立核算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是指在分公司注册地没有开发票及纳税的权利,须由总公司开发票并在总公司交纳税收。独立核算分公司是指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申请发票,在当地纳税,两者的注册流程是大体相同的,主要为:

1、分公司名称核准

2、办理营业执照

3、刻章

4、办理税务登记证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次,分公司注册的工商等政府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在1000元人民币左右。注册分公司周期大概在20个工作日左右。另外,分公司注册完成后,可以开设银行帐户,由总公司拨款以维护分公司的正常运营。

 

答:

首先,选择好公司注册的地址。其次,带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区县的工商局做名称登记的核准。然后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表,准备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和1张1寸彩色免冠照片、个人简历(从年满18周岁开始写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分别由总公司法人在设立表相关位置签字,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到工商局交材料,一周后出照。

答: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营期满为止的存续时间。合营各方应依法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

(1)服务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期限的。

其他行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或不约定期限。

期限按原规定一般项目为10年至30年,最长的可到50年。

经国务院特批的可在50年以上。

期限界满的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报批。

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

答:

完善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在资本与出资上满足以下具体规定:

1、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5、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答:

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1、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5、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答: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答:

完成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审批机关:工商局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答:

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答:

外资企业(又称独资企业)指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因此并不存在按持有股份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问题。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是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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