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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答 > 双软高新 > 软件企业认定 > 列表
答:

很高兴为您服务。双软企业认定年审材料有:

 1、《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网上预审通过后打印并盖公章和骑缝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扫描件;

 

 3、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手写签字并盖公章)扫描件;

 

 4、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扫描件;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报告(每页加盖审核章)原件扫描件;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报告一份(每页加盖审核章)原件扫描件。

    这种业务是我们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如果您有需要可以直接与我们的客服人员联系,具体一些事项我们的客服人员会详细告知您。

    感谢您的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拨打我们公司的热线电话4006-798-999,也可以再次在问答项目栏中提出问题。

答:

很高兴为您服务。双软认定需要的申请材料有: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预审通过后打印并盖公章和骑缝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扫描件;

 3、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手写签字并盖公章)扫描件;

 4、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盖公章)扫描件;

 5、企业上一年度拥有并销售的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扫描件;

 6、信息系统集成类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如无,可不提供);

 7、与用户签订的两个收入最大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原件扫描件;

 8、企业上一年度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情况表(盖公章)扫描件;(50%以上)

 9、上一年度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只要社保开户,有人员就行

 10、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扫描件;

 11、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报告(每页加盖审核章)原件扫描件;——销售或者服务发票以及对应的合同(当年或上一年都可以)

 12、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报告一份(每页加盖审核章)原件扫描件;——研发产生的费用发票即专项报告

上年度(2013)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扫描)

上年度(2013)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原件扫描)

上年度(2013)年度软件产品收入专项审计(原件扫描)

 13、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14、著作权原件扫描件。

    这种业务是我们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如果您有需要可以直接与我们的客服人员联系,具体一些事项我们的客服人员会详细告知您。

    感谢您的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拨打我们公司的热线电话4006-798-999,也可以再次在问答项目栏中提出问题。

双软企业认定的审批流程?

2015-10-16 loading 次浏览
答:

很高兴为您服务。双软认定流程如下:

1、申请企业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2、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应于企业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

 

 3、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可利用电子签章在线完成认定申报加盖公章工作。未开通电子印章的企业需网上上传加盖公章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扫描件,或通过服务大厅窗口提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纸制材料;

 

 4、市经济信息化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网上预审的企业完成审查,将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5、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

 

 6、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在委门户网站公布认定结果;

 

 7、企业可通过快递方式接收认定证书(快递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或到服务大厅窗口领取认定证书。

   这种业务是我们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如果您有需要可以直接与我们的客服人员联系,具体一些事项我们的客服人员会详细告知您。

    感谢您的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拨打我们公司的热线电话4006-798-999,也可以再次在问答项目栏中提出问题。

答:

很高兴为您服务。双软认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经我市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这种业务是我们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如果您有需要可以直接与我们的客服人员联系,具体一些事项我们的客服人员会详细告知您。

    感谢您的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拨打我们公司的热线电话4006-798-999,也可以再次在问答项目栏中提出问题。

答:

以上海市为例,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满足如下的要求:

(一)依法在本市成立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答: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答:

(1)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

(3)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

(5)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

(6) 获得国家级、部级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7) 产品占有市场的详细资料及附件;

(8) 软件企业出口情况;

(9) 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答: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答:

申报“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之前,要先通过“软件产品登记”或“计算机著作权证书”。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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