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95号码的申请具体存在着怎样的要求?
2015-06-16
内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
全部自然人法人签字(企业法人向上追溯到自然人法人)。
银行、证券、保险、航空等行业具备跨省15个以上的经营规模,需要提供相关上级部委颁发的开业批复或工商营业执照。
具有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
内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
全部自然人法人签字(企业法人向上追溯到自然人法人)。
银行、证券、保险、航空等行业具备跨省15个以上的经营规模,需要提供相关上级部委颁发的开业批复或工商营业执照。
具有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
1、95XXX号码备案登记表;
2、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95或者123使用号码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7、代码启用技术方案
8、申请96号码号码使用主体的授权书或批准文件。
1、内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
2、全部自然人法人签字(企业法人向上追溯到自然人法人)。
3、银行、证券、保险、航空等行业具备跨省15个以上的经营规模,需要提供相关上级部委颁发的开业批复或工商营业执照。
4、具有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
1、向工信部申请《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
2、获批后,在全国31个省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
3、同时向工信部申请95电话号码使用证。
4、短号审批后,向业务开通省份通管局备案95电话号码及开通组网方式。
5、申请者自行联系电信运营商组网开通。
1、持有通信管理局颁发有效的呼叫中心许可证
2、地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持证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3、地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持证公司法人持有中国身份证
4、地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没有违规和不良的信息记录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含首页、副业、年检页等)的复印件
3、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代码申请表
办理96专用电话号码,是需要到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办理的。办理过程中,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包括了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启用时间、归口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申请资格证明材料;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包括: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业务开放情况等,适用于有原使用码号的业务);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服务保障措施等);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的接入方式等);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明启用码号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
呼叫中心码号是以95号段的代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审批。全网呼叫中心码号具备的条件。
1、持有工业信息化部颁发有效的呼叫中心许可证
2、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持证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
3、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持证公司法人持有中国身份证
4、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没有违规和不良的信息记录
1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使用本法第十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按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二,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按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三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三,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由于申请人或商标注册机关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部分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商标被允许合法注册。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弥补商标注册工作失误的一种重要制度。无效宣告程序与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均可能导致注册商标不再有商标权的结果,但前者通常是导致被撤销的商标权自始无效,后者是导致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从撤销之日起丧失商标权。
1.注册商标不涉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注册商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司法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涉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4.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