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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12-29 10:2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简称国务院法制办,是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其前身是国务院法制局。1954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6月撤销;19805月和1981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4月,为了加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央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 中文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总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9号
  • 网站地址: https://www.chinalaw.gov.cn/
  • 主管领域: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
  • 联系电话: 010-82358855

机构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规章、部门联合规章的责任。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及时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指导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