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16日鲁质监法发(2015)40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5.09.16
- 实施日期:2015.10.01
- 失效日期:2017.10.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文 号:鲁质监法发(2015)40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省审评中心、省局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质检总局关于深化质监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法〔2015〕128号)和《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提质增效,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积极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质监为主线,以问题为导向,大力推行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转变认识,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从细节入手,控制风险,按照“放、管、治”的要求,抓好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进一步简化工作环节,优化工作流程,用信息化固化改革成果,提升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落实提质增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简政放权,落实企业负担减负,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合法性原则。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要在法律框架内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各项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授予有据,行使有规。
2.便民高效原则。进一步做好“放、管、治”结合,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实施管理;完善信息化支撑,实施网上预先服务指导,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减少申请人来回奔波。委托市局实施行政审批,做到应放尽放;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简化延续换证程序,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做到应简尽简,提质增效。
3.公开透明的原则。不断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审批,借助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实行行政许可八公开,加大行政许可法定时限、法定程序的宣传,增强许可信息的透明度。
4.风险可控原则。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先行先试,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实现总体风险可控。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移行政审批事权,减少行政审批层级,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工作机制,提质增效,努力完成全省行政审批规范化试点工作,力争到今年年底,探索出在全省可以复制的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的改革经验,形成“企业主体责任、部门依法监督、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体系。
二、主要改革内容
(一)继续做好简政放权
进一步贯彻国家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受理、不审查、不发证,杜绝变相审批和违规增设审批条件等行为,按照国家要求减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受理环节前置条件,落实好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81号公告,取消118种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取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验资报告制度,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允许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委托市局受理单纯水泥(粉磨站)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做到能简尽简。
(二)简化行政审批环节
1.实施委托审批。选择5个市局作为委托审批试点单位,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注销全部事权和工作分批次有步骤地委托市局实施,减少行政审批层级,权责一致,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综合效能。配套出台委托审批实施方案,明晰职责,统一程序,建立与行政审批事权下移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系。
2.简化延续换证审批手续。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以下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换证的企业和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检验检测机构,结合延续换证条件,加强事后监管。对生产条件和(或)检测条件无重大变化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证后监管情况,依法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为主,包括现场评审在内的多种评审方式,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提升许可效率。
3.简化延续换证发证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延续换证企业应依规提供相关产品合格的发证检验报告,生产的同类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可以不进行发证产品检验。
(三)提升行政审批便利性
1.推行证书电子化。选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电子证书,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电子证书24小时内向社会公布。
2.推行“网上预先服务指导”。全面推行网上预先指导,远程指导企业修正申报材料,减少企业来回奔波。改革当前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同时提交的做法,对网上申请材料存在缺陷的,直接提出补正意见;对网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待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后,能够当场办理受理手续的,鼓励实行即时即办。
3.提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产品检验的便利性。按照国家总局规定,逐步将企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推向市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国家总局公告名单内检验机构进行发证产品检验。免于实地核查的,由企业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实施抽封样品(含备样)并寄送,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省局审查后采信相关结果。
(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约束行政审批权力。严格遵循省局行政审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依照清单公布的事项名称、许可时限、受理条件、审查程序和许可条件,行使行政审批权力。行政权力清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审批,不得随意增减条件。承担委托审批试点单位,要贯彻体现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的原则,科学设置,对行政审批权力形成制度性约束。
2.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做好“四清单一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行政权力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严格依照省局《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规定,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审批。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审批集体审议制度,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集体审议,避免行政审批的随意性。
(五)规范窗口服务
1.坚持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全部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在政务服务窗口明示服务指南,实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示范文本、收费等行政许可“八公开”,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2.持续落实“限时办理”。依法履职,严格遵循受理时限规定,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一次性补正告知,可在现场办结的受理事项,当场办结。做好时效督导,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承诺许可时限完成审批。
3.严格实施“规范办理”。严格执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一线窗口服务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受理工作指南,完善政务窗口服务规范,热情服务,规范服务。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打造学习型组织,实施工作定期轮训,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窗口人员业务技能和规范化水平。
4.继续实施“网上办理”。坚持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审批平台运行,实行在线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和证书在线异地打印,确保一个窗口对外原则落到实处。继续实施在线查询许可进程,保持行政许可过程全公开。依法公开许可信息24小时内更新,持续增强许可信息透明度。
(六)规范现场审查行为
1.规范审查行为。制定审查作业指导书,逐项细化刚化许可条件,明确审查内容,确立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裁量权,杜绝随意抬高或降低许可条件审查行为的出现,严格审查。
2.加强审查员管理。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一线审查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完善审查员入职、使用、评价和退出机制,强化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探索建立审查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不断提升审查员队伍素质。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创新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放、管、治”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制定配套措施,将主要力量投放到事中、事后监管上,实现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形成现场核查信息、整改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抽查信息、执法信息等各类信息向证后监管部门汇集的有效机制,不断改进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对没有现场核查直接延续换证的企事业单位,列入监督检查重点,按照责任分工由市局或县局组织在其换证后3个月内完成证后监督检查。对发现以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严格依法处置,落实监管责任。
2.不断完善立体监督体系。保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无缝连接,完善行政审批系统时效监督功能,实行网上时效监督;保障省级行政审批信息24小时内更新,实行社会监督;确保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同步获知许可信息和查阅全部许可资料,实行业务监督。
3.加强对审查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查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检验、检测、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探索建立第三方技术机构独立评审、适度竞争的审查机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审查质量和服务水平。
4.加强对委托试点市局委托审批事项的监督。重点监督委托试点市局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委托事项工作,督促委托试点市局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行政审批数据迁移工作,完善行政审批系统数据架构,拓展功能,不断适应基层局改革需求,确保行政审批系统运行平稳。开发时效监督模块,落实责任,促进提速增效。继续完善行政审批平台,简化工作流程,优化岗位设置,用信息化固化改革成果。
(九)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暂停征收,对小微企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免征收。
(十)加强部门间改革措施的协调同步
积极推进部门间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协同配合,协调省经信委调整下放产业政策证明出具权限,实现与省局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相向而行,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行政审批的便利性。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委托试点单位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推进委托试点工作,探索可复制可借鉴的行政审批改革经验,构筑“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权责一致的责任体系。有关单位要将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列入本单位重要日程,加强研究,精心组织,明晰责任,明确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推进。
2.建立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整合系统资源,提升全系统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整体效能,保障质量安全,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和落实。
3.做好工作经费保障。对于实地核查工作由省局委托山东评审中心承担,省局每年按照实地核查工作量向其拨付费用。对委托市局管理的许可事项,省局按照市局实地核查工作量核拨工作经费补助。
4.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抓铁有痕,踏石有印”的要求,从细处入手,制定各项配套实施方案,严格依照方案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各项行政审批制度制修订工作,请各相关单位按照“三定”规定和省局职责分工,于10月20日前完成并交由省局行政审批处汇总,总结上报省编办。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附: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略。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略
3.《计量行政许可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略
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