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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2013年8月5日深地税告(2013)9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8.05
  • 实施日期:2013.10.01
  • 文  号:深地税告(2013)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方便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费,使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税款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的,其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缴费)期限也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s://www.szds.gov.cn/)进入“综合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BB001)办理。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专业市场代征的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地方税费结报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四、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