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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粤台经贸合作和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2013年7月25日粤府办(2013)3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7.25
  • 实施日期:2013.07.25
  • 文  号:粤府办(2013)3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粤台经贸合作和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有关部署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粤台经贸合作和支持在粤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粤台合作发展共同需要,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把握台商投资新趋势,不断优化台商投资营商环境,在支持现有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同时,加大对台招商引资力度,加强粤台产业对接,努力拓展粤台合作空间,不断提升粤台经贸合作水平。重点在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服务业、现代农业、产业链条对接、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总部经济、对台投资、营商服务等方面深化合作。

  二、支持在粤台资企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台资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和政府采购招标等活动,利用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台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份额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在粤注册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台资企业,为拓展国际市场参加境内外展览的,可按规定申请“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法人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进口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进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扶持,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

  (二)支持台资企业科技创新。台资研发机构的研发成果可按规定申请科技进步奖。台商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征其进口规定范围内科研用品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台资企业在粤设立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实验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在粤注册登记的台资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我省鼓励进口的技术和产品时,可按规定申请“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贴息支持。支持台资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和申请专利,保护台商知识产权。

  (三)加大对台资企业融资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台湾银行信用体系,通过“外保内贷”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允许台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台资企业募集资金再投资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省相关优惠政策,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在粤注册台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台湾金融机构或粤台合资金融机构在粤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增强对台资中小型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四)鼓励台资企业在粤设立总部机构。台资企业在我省新设研发中心、培训中心、营销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机构并经认定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补贴,并享受相关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

  三、深化粤台产业合作

  (一)加强粤台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合作。重点推进粤台在计算机网络、光电、信息软件服务和无碳能源开发、生物技术、环保、海洋等方面的产业合作。鼓励和支持粤台两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产业技术研发、联合攻关,并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对共建高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省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台资企业围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实施的重点产业化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贷款贴息政策。

  (二)推动粤台服务业合作。积极落实《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争取粤台服务贸易合作先行先试,推动粤台在金融、物流、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方面的深度合作与发展。支持台商在粤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开设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相关医疗科研机构和养老机构,对已开设的台商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专科设置、医疗设备准入、人员引进和科研立项等,实行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和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加我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现代物流服务业等项目建设,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粤台在旅游资源开发、市场监督、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三)促进粤台金融合作。落实《两岸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推动两岸金融合作相关政策在粤先行先试。鼓励台资金融机构和台资企业参与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台资金融机构在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设立后援服务基地,加快推进莞台金融合作试验区建设。积极推进人民币和新台币双向兑换业务。支持台资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鼓励台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使用人民币注入资本金,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广东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和台资企业依法参与发起新型金融机构(组织),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银行在粤申请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四)提升粤台农业合作水平。鼓励台商参与我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农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支持台商租赁或转包我省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已成片流转的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符合条件的予以资金补助。为台湾农产品参加我省现代农业博览会提供适量的免费摊位。深化粤台海洋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在粤台资企业投资水产经济鱼类及观赏鱼养殖、水产品加工合作和海岛开发等。推动建设台湾农产品大陆集散和展销中心。

  (五)加强粤台产业链合作。按照我省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要求,制订产业链对台招商计划,鼓励台资投向我省新兴产业“建链”、现代服务业“补链”和传统优势产业“强链”的重点项目及上下游项目。支持粤台两地企业以资本、技术、项目合作促进产业链整合。支持依托我省现有园区建设台湾产业园,大力承接台湾产业转移。推动建立粤台两地产业合作协调机制,探讨研究两地产业功能定位与互补,推动两地产业协调发展,研究制订年度产业链合作工作要点并确定重大合作项目。

  四、优化台商投资营商环境

  (一)推进台商投资便利化。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外,均向台资开放。鼓励台资按国家产业政策参与铁路干线路网、民用机场、公路、独立桥梁、隧道、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等建设、经营。允许台湾居民在粤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相同。允许台湾居民凭所在地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入境证明复印件办理投资注册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商以货币、实物或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但暂无法按时出资的台资企业,可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符合条件的重大台资项目,可按程序申报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

  (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按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涉及台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对省级管理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除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鼓励类、允许类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台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除依法应由省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台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由其所在地级以上市或具有市级管理权限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管辖。对台资企业部分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料件、残次品需内销的,由省外经贸部门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含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粤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有小微型企业减税、困难企业减(免、缓)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国税部门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标准,对被评为A类管理等级的台资出口企业,给予优先受理和审核退(免)税申报、凭比对无误的报关单等电子信息办理退税的便利。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台资出口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先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

  (四)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施对小微型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的企业,2013年起再减(免、缓)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有的取消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进一步清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堤围防护费合理计征制度改革。

  (五)减轻台资企业有关保险缴费负担。进一步完善省内各地级以上市的社保政策,将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逐步降至15%。对困难台资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可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确保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计结余足以支付9个月以上待遇。

  (六)加大台资企业用工保障力度。支持台资在粤设立或与省内院校联合设立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台资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等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台资研发机构聘请的研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列入企业所在地政府“人才引进计划”,并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保障台资企业项目用地需求。台商投资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通过“三旧”改造依法收回台资企业用地,并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该台资企业异地发展。依法拥有土地产权的台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条件下异地转型升级建设的,可采取土地置换方式为其重新安排用地,置换的土地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集约用地的台资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八)完善通关便利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加工贸易企业享受外发加工“集中审批”、内销货物“集中申报”等海关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在全省口岸的扩大推广,加快海关分类通关改革,扩大海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适用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选择上述模式加快通关速度。深化检验检疫通关模式改革和监管模式改革,为相关台资企业提供便捷的检验检疫通关服务。

  (九)优化台商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增设粤台直航点和台胞落地签注点,支持揭阳潮汕机场和东莞市申请为台湾居民落地签注点。在粤就读幼儿园及高中段教育的台湾学生,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入学,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受与本地区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设台商子弟学校或东莞台商子弟学校分教点。台资企业协会筹建台商会馆、台商医院和台商子弟学校等改善台商后勤保障条件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用地等方面重点保障。

  五、促进对台投资

  (一)搭建对台投资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专业咨询机构的交流合作,共同搭建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赴台投资的平台,及时发布赴台投资产业指引、投资障碍或风险等信息,引导企业谋划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依托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数据收集渠道和技术分析,为省内企业赴台投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级、行业风险分析咨询等服务。

  (二)支持实力较强的企业赴台发展。充分利用台湾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优势,促进企业赴台投资发展。鼓励省属大型国有企业赴台投资,并发挥其带动作用。对省内企业赴台投资项目,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在省“走出去”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推动在台规划建设一批广东商品销售和物流中心,提高“广货”在台销售的规模化、集聚化、品牌化水平。

  六、推进粤台交流合作机制和载体建设

  (一)加快推进粤台经贸交流合作机制建设。加强粤台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商协会之间的联系交流,推动粤台共同组建产业对接合作机制。推动粤台农会等民间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引导台湾渔业企业加入我省各种渔业协会,密切台湾水产相关协会与我省水产行业协会的联系。推进建立粤台经济双向交流合作机制。

  (二)推动粤台经贸交流合作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在粤台商资源优势,按照共同规划管理原则,鼓励台资参与台商服务中心、产业合作发展中心、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等经贸交流合作载体建设。推进东莞松山湖“台湾高科技园区”和“海峡两岸生物技术与产业合作试验区”等载体加快建设,并打造成两岸经贸合作的示范性载体。梅州、潮州、汕头、揭阳四市要加强对国家有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政策的研究,用足用好国家有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我省推动四市跨越式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对台经贸交流合作。

  七、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由省台办牵头,省有关单位参加的对台经贸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粤台经贸交流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省有关部门在研究制订相关经济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深化粤台经贸合作相关内容。省台办要会同省外经贸、统计等部门,加强对我省台资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研究和分析,并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政策指引服务。省台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梳理我省促进粤台经贸交流合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并通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政策宣讲等形式,帮助台商及时掌握相关政策。要建立与在粤台资企业协会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了解台资企业相关诉求,并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三)保护台商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修订完善我省关于台商投资权益保护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健全台商权益保障联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广东省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广东省台资企业律师服务团”等机构作用,依法妥善办理台胞投诉事项,为台资企业和台商台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