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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2013年7月23日长政办发(2013)24号公布,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7.23
  • 实施日期:2013.08.23
  • 文  号:长政办发(2013)2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为进一步活跃我市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外来投资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投资者及其相关方为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努力营造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二条 通过培育和引进方式,发展注册地在长沙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长沙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长沙并经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备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经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八条 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第十九条 备案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引进的国际高端人才可以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契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产税按规定依法申请减免。享受补助和免征优惠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售;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拨下年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涉及的奖励和补助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市级各部门要定期将适合的项目优先推荐给股权投资类企业。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纳入本市拟上市企业名单,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推动和参与长沙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为,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05年3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省相关鼓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