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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7月15日冀政办(2013)1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7.15
  • 实施日期:2013.07.15
  • 文  号:冀政办(2013)1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将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纳入产业发展规划。

  (二)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和“大学生村医”等基层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三)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

  (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创业者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制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人员和网络创业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五)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市、县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大学科技园区,扶持建设一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制定。

  (六)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异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或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和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范围给予定额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自2013年起,将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将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课时5元至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大力开展就业帮扶和援助

  (一)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与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将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一对一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为其提供就业机会或参加培训、见习的机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都能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重点帮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自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发放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对当年底仍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规定,可从第二年开始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目标、措施和进度,把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二)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搞好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深入推动教育改革,实施生涯发展教育、创业教育和求职择业指导,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政策落实所需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搞好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就业和经济协调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组织要积极参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责,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项督促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对因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致使政策不落实的,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因缺乏操作细则致使政策不落实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化操作办法,排出工作进度,提高政策实施的可行性;对群众反映门槛高、手续繁、落实难的,要坚持方便群众享受政策的原则,主动简化程序,明确工作流程,提供便捷服务;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就业法律法规以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最需要的地方锻炼成长,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