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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3年7月1日工商外企字(2013)9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7.01
  • 实施日期:2013.07.01
  • 文  号:工商外企字(2013)9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中分公司登记的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我局同意因吸收合并而解散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吸收合并协议复印件(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公司);

  (四)存续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解散公司注销证明、存续公司变更证明复印件;

  (六)存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专项规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