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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7月1日杭政办函(2013)1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7.01
  • 实施日期:2013.08.01
  • 失效日期:2015.01.01
  • 时 效 性:失效
  •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杭政办函(2013)12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市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引导和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器的认定和功能

  (一)孵化器是指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人员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孵化器应具备的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2.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的预孵化和孵化服务,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4.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用于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企业投融资问题。

  5.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进扶持在孵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正确,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2.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3.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65%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科技创业人员创业预孵化和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服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在孵化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在孵企业20家以上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可适当放宽。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

  8.以转化农业科技成果为主,以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或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为载体的农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500亩;以农业科研院所或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在孵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专业大户20家以上,其中农业科技企业不少于10家。

  (二)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市十大产业发展要求。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无形资产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在孵企业如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已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软件企业或被兼并、收购、上市的,应确定为孵化毕业企业。孵化毕业企业和培育期满未能毕业的企业不再享受在孵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不再纳入在孵企业统计。

  三、孵化器的管理

  (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孵化器进行管理指导。

  (二)孵化器建设坚持“政府创新、民营助推、人才支撑、资本加速”原则,加强分类扶持,强化清理整顿,引导各类非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和房产资源等,参与孵化器建设和运营。各区、县(市)政府应高度重视孵化器建设,加大投入,以集聚创业人才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建设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孵化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要继续大力推进孵化器建设。

  (三)开展市级孵化器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孵化器进行清理整顿和分类扶持。

  1.考核内容包括科技创业企业预孵化情况,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情况等。

  2.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良好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参加考核孵化器总数的20%和30%。

  3.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对直接用于科技创业人员创业预孵化和在孵企业的面积不足总面积2/3的,或在孵企业不足20家的孵化器,直接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并在全市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扶持措施

  (一)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杭州市和区、县(市)两级财税部门要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落实优惠政策。

  (二)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精神,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孵化器新建、扩建项目,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以财政资金为主投资的孵化器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三)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市级孵化器项目建设的土地,选址阶段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孵化器项目的具体情况,研究进一步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经论证确需适当提高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四)鼓励利用工业闲置厂房兴办孵化器,对利用建成3年以上的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产资源兴办孵化器,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在征收土地年租金时,给予政策倾斜。

  (五)在孵企业可按“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使用“平台优惠券”享受孵化器内外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

  (六)根据分类扶持原则,以及考核结果和孵化实绩,对市级以上孵化器给予经费资助。

  1.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2. 对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投资购置用于公益性的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根据设备和公共平台的服务绩效给予实际投入20%的资助,单个孵化器年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3.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孵化器,根据孵化器内经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在孵企业在孵化期间和毕业后3年内(毕业后迁出孵化器所在区的企业除外)对市、区(县、市)两级的财政贡献,以及年度考核结果等级,按一定比例(考核结果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分别为30%、25%、20%),由市和所在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的分成比例对孵化器给予资助。市本级财政对单个孵化器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专项用于该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

  4. 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15万元补贴;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5万元的经费补贴(以最高标准补贴一次)。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由市科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按此办法组织实施。

  (三)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