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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6月30日粤发改法财函(2013)191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6.30
  • 实施日期:2013.06.30
  • 文  号:粤发改法财函(2013)191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发展改革、金融工作部门:

  为规范广东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称286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以下称694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就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范围。广东省(含深圳)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1个月内到相应部门备案:(一)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二)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受托管理机构同时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二、备案管理权限。资本规模(包括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下同)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资本规模超过1亿元、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由省金融办直接备案。

  三、备案申报程序。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由申请备案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抄送同级金融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市发展改革部门的转报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复核备案申请,对确认的申请备案文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金融办。

  资本规模超过1亿元、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由申请备案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市金融主管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省金融办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省金融办在收到市金融主管部门的转报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文件进行复核并办结备案手续,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备案条件和指引参照2864号文、694号文有关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