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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年6月26日深市监规(2013)13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6.26
  • 实施日期:2013.08.01
  • 失效日期:2018.08.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深市监规(2013)13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奖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25个奖项,奖项不分等级,每项奖金30万元。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评审专家库;

  (二)组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三)组建专业评审组;

  (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

  (五)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对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拟奖名单;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专利奖申请指南。

  第六条 专利奖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拥有本市户籍或者是本市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专利奖的申请项目应当已在本市实施产业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和科学技术奖的;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未解密的保密专利。

  第八条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奖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是组织的,企业需提交本企业及专利实施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事业单位需提交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需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验原件);

  (三)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四)专利公告文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五)发明专利项目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近3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供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六)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需提交所有专利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并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请;

  (七)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申请专利奖项目的审计报告,侧重评审专利产品的销售额、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八)凡涉及生命安全的申请项目(如药品、食品、农药等),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准予生产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9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二)确定专利奖拟获奖项目推荐名单;

  (三)决定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专利奖的申请项目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分别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5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专利奖项目进行初评;

  (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入围项目名单;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报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重新抽取专家人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专利奖的授奖项目应当从创新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评定标准如下:

  (一)创新性:与国内外现有专利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创新水平和显著的进步;

  (二)技术先进性:其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在本产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三)经济和社会效益:近3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增长,专利的实施对促进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进步取得显著效果,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与本市经济、社会需求关联程度及产业化:重点发展技术领域与城市建设、管理需求紧密结合,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促进作用;

  (五)市场竞争力:利用该专利项目优势,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技术水平高”是指所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有较大创新,在同行业中技术领先,实施后能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是指所申请专利为申请人合法拥有,不存在撤销专利权的请求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

  (一)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由专家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定量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

  (二)专业评审组成员对每一项目以记名方式进行独立评分,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三)专业评审组根据各项目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入围项目名单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做出定性评价意见;考察人员应当在考察评价意见表上签字,并将考察评价意见备案;

  (二)评审委员会各专家根据综合书面材料、现场考察情况或者质询情况对入围项目以记名方式进行独立评分,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最后得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推荐获奖项目名单,推荐项目总数不超过25项,候补3项;

  (三)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和汇总表上分别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章 公示及授奖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拟获奖项目,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作为拟奖项目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由市奖励办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办,由市奖励办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评审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