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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13年6月17日宁政办发(2013)7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6.17
  • 实施日期:2013.06.17
  • 文  号:宁政办发(2013)7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总工会、市妇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总工会、市妇联 2013年6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三争一创”决策部署,大力弘扬敢于创业创新、奋力创优创造的精神,以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创新创业型城市,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创业小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规范,完善创业小贷工作基本制度

  (一)本意见所称创业小贷,是指由我市、区“创业小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经办银行向我市初始型创业人员发放的,用于自主创业所需资金的小额贷款。

  (二)创业小贷的对象范围

  1.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在本市登记失业的人员;

  2.在我市注册成立创业实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信用记录良好,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

  3.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群体。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青年大学生以及妇女创业,创业小贷应给予积极鼓励和优先支持。

  根据我市创业小贷工作的发展,经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可适当调整创业小贷的对象范围。

  (三)创业小贷的贷款利率

  1.经办银行发放创业小贷,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得随意上浮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如需调整创业小贷利率,应由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经办银行不得自行调整。

  2.创业小贷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至期满。

  (四)创业小贷的贷款额度

  1.创业小贷贷款额度一般每人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根据我市创业小贷工作的发展,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经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可适当调整创业小贷的贷款额度。

  (五)创业小贷的贷款期限

  创业小贷贷款期限一般每次不超过2年。借款人到期还贷确有困难、需要创业小贷继续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还贷意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填写《展期申请书》,经相关部门审核,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

  (六)创业小贷的担保方式

  创业小贷由市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根据实际情况,借款人应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条件由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七)创业小贷的贴息

  1.个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创业小贷,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50%贴息。

  2.创业小贷采取还本付息后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每年在市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创业小贷贴息。同一借款人享受创业小贷贴息政策不超过2次。展期、逾期不贴息。

  借款人在按时还本付息后,凭银行结算单填报《贴息审批表》申请贴息。各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后,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拨付至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贷款账户。

  (八)创业小贷的贷后管理

  1.经办银行具体负责贷款还款提醒、逾期贷款催收、贷款数据分析与传送、报表报送等工作。

  2.街道(社区)具体经办人应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协助经办银行送达文书、上门催收,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催收记录。

  对催收确有困难的逾期贷款,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委托合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催收。

  (九)创业小贷的风险补偿

  1.对玄武、鼓楼、建邺、栖霞、雨花台、秦淮六区符合代位清偿条件的创业小贷逾期贷款,由市担保基金承担损失的70%,区承担10%,经办银行承担20%。

  2.市担保基金对创业小贷年度代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担保基金的15%。对创业小贷不良率达到20%的区,应暂停发放该区新的贷款,直至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并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恢复发放贷款。

  3.逾期贷款的代位清偿办法,按照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南京市创业小贷代位清偿暂行办法》(宁金融办发〔2012〕21号)有关规定,由市担保基金每年进行一次代位清偿。

  (十)创业小贷的考核奖励

  1.市各相关部门应对各区、街道开展创业小贷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区、街道评先评优的依据。

  2.对当年创业小贷发放金额、贷款回收率达标的街道,经协调小组评审,授予“信用街道”称号,建立创业小贷发放“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3.各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当地创业小贷工作。市财政根据当年创业小贷的发放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

  (十一)创业小贷担保基金及经办银行

  1.市担保基金主要由市财政部门筹措安排,存储于经办银行“创业小贷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创业小贷担保基金5倍的额度发放贷款。

  2.建立市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市、区财政应根据创业小贷发放规模,适时增加担保基金。

  3.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备发放创业小贷条件、自愿接受协调小组管理的银行机构,可向协调小组申请成为经办银行。

  二、明确职责,健全创业小贷工作组织机构

  将原“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协调小组”调整为“南京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经办银行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全市创业小贷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贯彻国家、省关于创业小贷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和协调全市创业小贷工作;审定逾期贷款处理及代位清偿问题;督促指导各区开展创业小贷工作;研究决定全市创业小贷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人社局负责对创业小贷申请人资格、贴息资格等进行审核,对创业主体进行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协助经办银行开展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向协调小组会议汇报资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组织信用街道申报评审和区考核奖励等工作。

  市总工会按照所属的创业小贷担保中心章程规定,依托工会组织,负责做好担保中心的各项工作。

  市妇联利用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依托基层工作平台,按照现行创业小贷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妇女创业小贷各项服务和帮助、指导工作,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负责对经办银行开展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贷款发放及收回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积极稳妥地推进创业小贷工作顺利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创业小贷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结合实际,适时增加市担保基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代位清偿核销工作,审核并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市金融办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召集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创业小贷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和清收;建立完善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创业小贷台帐和风险预警制度,按月向相关部门提供贷款发放、回收、逾期等数据;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创业小贷的年度发放情况及收回情况;及时有效清收逾期贷款。

  协调小组建立例会制度,担保基金的管理、考核奖惩、风险分担、逾期贷款代位清偿等重大事项,应经协调小组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创业小贷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三、附则

  (一)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践,规定本单位创业小贷的申请审核流程、贷款贴息审批程序及催收管理办法等具体操作办法,报协调小组会议审议后执行。

  (二)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适合本区发展的创业小贷实施办法,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成员单位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各区制定的实施办法,不得与本意见的规定相冲突。

  (四)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自行制定具体经办流程;对符合代位清偿条件的逾期贷款,上述五区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可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担。

  附件:南京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钱建宁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永彪 市金融办主任

  成 员:唐迪建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江 萍 市人社局副局长(正局级)

  范 新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副主任

  刘 辉 市总工会副主席

  徐晓洁 市妇联副主席

  周文凯 南京银行副行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刘永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