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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6年)(废止)

2015-07-22 11:09:43

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所属类别:道路运输
  • 颁布单位:交通部
  • 通过或颁布日期:1996/12/2
  • 状态:废止
  • 法规名称: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 文号:交公路发〔1996〕1039号
  • 施行日期:1997/1/1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 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按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 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 经 营 资 格

  第七条 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

  (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 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三、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

  第三章 审 批 程 序

  第九条 申请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三、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按照开业条件要求,零担受理业户、零担货运站场、零担运输业户相互签订合作意向书。班线接发货站点的证明书。

  第十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含县)运管机关申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运管机关收到《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并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准予进行筹备。

  三、运管机关认定开业筹备工作合格后,方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申办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业务,还须向运管机关办理零担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填报《道路零担货运线路审批表》(见附表二)。经批准后,业户向运管机关领取单证、票据、零担货运线路牌(见附件二),向社会公告,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零担货运经营业户办理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业务,须经所在地运管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同意,经商异地省级运管机关同意后,办理异地经营手续,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申办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在地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跨省经营的,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报省级运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零担货运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级运管机关备案。

  二、地(市)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并报省级运管机关备案。

  三、省内跨区线路,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运管机关审批。

  四、省际线路,由相关省运管机关协商无异议后,由经营业户所在地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五、国际线路,由部授权的省级运管机关根据两国或多国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审核,并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四条 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时,应经原批准开业的运管机关同意,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不足六个月的,不得歇业、停业。

  第四章 经 营 规 范

  第十六条 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点、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定点、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特快专运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

  第十八条 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承托双方同意,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凡属法令禁限运货物,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零担危险货物,不准与普通货物混装。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零担货运汽车通行时需携带《道路运输证》、运单、零担货运线路牌,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零担货物运输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档、高价值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投保。

  第二十一条 零担货运商务事故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零担货物受理和零担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在受理场所公布零担货运线路、站点、里程、班期表。

  第二十三条 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要按要求填报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零担货物受理、仓储、装卸、起运、中转、到达、交付等环节,要严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责任。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运管机关对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业户实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年审合格,加盖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运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取得《许可证》或持过期无效《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无零担货运线路牌、无运单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不合格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违反道路运输其他有关规定的,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处罚应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限期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天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运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