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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2016-04-21 16:20:08

  2013年6月3日锡政发(2013)10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6.03
  • 实施日期:2013.06.03
  • 失效日期:2016.06.03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  号:锡政发(2013)10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三地三中心”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锡委发〔2013〕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全面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提升城市创新实力

  (一)支持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围绕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提升改造,以重大关键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着力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其技术水平、承担单位基础与能力、新增研发投入、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经评审后,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对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973”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本市企事业单位,按合同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三)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计划,对其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根据相关办法,进行前置立项,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争取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集成支持,每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四)大力培育科技领军型企业。鼓励企业争创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和省级科技领军型企业,对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创新活动经费支持。

  二、加快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五)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企业已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年度绩效,经考核或审计后,对贷款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资助,在计划实施的连续3年内,年度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兑现一次。

  积极推进“530”企业产业化。对“530”企业在计划实施的连续3年内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进行全额贴息,年度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国际化工作。鼓励企业大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外科技成果,根据项目总投入、技术水平、项目转化基础,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经评审后,按项目实际新增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科技惠民示范工程。实施农业、社会领域科技惠民示范工程,积极推进高科技成果与先进适用技术在农业、社会领域的应用示范,对其成果转化应用、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评审后,按其项目新增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强科技平台建设,支撑科技创新创业

  (八)支持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锡建立研发机构。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无锡建立独立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新增研发用仪器设备等相关投入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大集团公司为我市开展前瞻性、原创性研究和重大战略产品技术研发,来锡新设立重大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九)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现有企业研发机构升级换挡建立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根据其研发人员规模、研发装备和仪器配备、在行业中的研发水平、科研成果及转化等,经考核或审计后,对其中成效突出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其新增研发用仪器设备投入资金的20%的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实现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计划,对经考核完成研发机构全覆盖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建立开放共享服务的科技平台。对新建的科技平台,根据其研发投入、服务能力和水平、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经评审后,按其研发仪器设备等相关投入的2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根据其年度服务本市中小型科技企业的业绩,经考核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贴。

  (十一)支持国际技术转移平台建设。支持围绕企业技术创新国际化的重点需求,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海外技术创新资源和合作伙伴而搭建的交流与合作平台,根据其服务能力,转移科技成果数量、成果产业化成效等业绩,经考核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特别重大平台,“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四、加强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十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挥无锡市种子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各类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参股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助推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种子资金投资额根据企业发展潜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力度,按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100%比例对企业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双方均以现金出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最高金额为500万元。

  (十三)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风险补偿支持。市、区合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原则上按1:10的放大倍数,鼓励合作银行对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风险补偿贷款支持。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银行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支持。对于按期还款的风险补偿贷款项目,经验收评估合格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合作银行在放贷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比例,由市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承担。

  (十四)实施知识产权质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创新产品产业化,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资助。对于一般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对于“530”企业,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扶持。每个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五)实施科技保险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险种,对购买的科技保险进行保费资助,分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原则上给予30%—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大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实施专利资助。根据市有关专利资助办法的规定,对专利申请与授权、发明专利年费等进行适当资助。

  (十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资助。根据企业建有数据库、年专利产出和专利实施成效等给予适当资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八)实施知识产权示示范镇(街道)、园区资助。根据区域内知识产权财政经费投入、区域内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拥有率,每万名从业人员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专利产出增长率等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六、相关事项说明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能申请一项扶持政策;涉及分档资助的,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对重大科技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扶持资金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区两级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人才引进和产业升级等重点环节,不得用于其他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四)本政策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3年,3年后视政策执行效果再作修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江阴、宜兴可参照本政策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