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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04-21 16:29:30

  2013年5月8日新政发(2013)5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5.08
  • 实施日期:2013.05.08
  • 文  号:新政发(2013)5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社会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推进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

  (一)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创新成果应用、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自治区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二)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三)自治区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对小型微型企业科技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

  (四)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自治区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五)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清理涉企不合理的经营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减负办、监察厅)

  二、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

  (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财政厅)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确保“两个不低于”(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的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九)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放宽至5%。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要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对经营正常的企业不得提前收贷。(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十)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扶持引导机制。对具有上市潜力、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业及时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成长性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重点指导、培育,对自治区企业上市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其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新疆证监局)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区域集优、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成功发行集合票据和通过区域集优模式融资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发行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财政厅、发改委)

  (十二)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70%以上,且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到平均净资产2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每年年末新增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十三)对经确认的小型微型企业延期贷款担保损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的专利权、股权质押融资的贷款损失,按损失额20%给予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四、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十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境外商品展览、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进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补助。对通过公路运输将其产品销往内地的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运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

  (十五)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小型微型企业在京、津、沪、粤、苏等援疆省市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和超市,建立特色农产品综合展馆、展厅、专营店、直销店和销售专区、专柜。(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工商联)

  (十六)深化分类通关改革,缩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进、出口货物在口岸的滞留时间。设立乌鲁木齐海关集中接单现场,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扩大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范围,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将适用企业范围由之前的AA类及A类以上放宽至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降低企业进出口货物运输成本和通关时间,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探索实现 “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对出口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以及深加工制品,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提前申报,货到验放”、“预约通关”、“加急通关”等多项通关便利措施。(责任单位: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七)引导大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构建良好的利益机制,主动将外包产业链条有关环节给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互利双赢。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经信委)

  五、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增加就业

  (十八)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农民、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十九)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十)鼓励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各地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异地协会、商会投资创办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区)。“十二五”期间,每个地州市至少建设一个小企业创业基地。(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二十一)支持利用闲置的厂房、场地或依托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创业基地和各类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的交通、供水、绿化、能源供应及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各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二十二)对进入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级开发区(园区)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新建、技改项目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六、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人才培养

  (二十三)按照《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确定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各类人才的培训,选拔一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企业信息化人才纳入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人才库统一培养。(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十四)继续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支持社会化培训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十二五”期间,培训万名经营管理人才和创业者。(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七、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企业标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增强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经信委)

  (二十六)支持和推进信息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经营管理等环节中的应用,提升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二十七)组织实施创品牌、育名牌工程,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的品牌培育及奖惩激励机制,强化企业对维护品牌信誉的自我约束。积极引导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以物品编码为溯源手段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经信委)

  (二十八)支持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依靠自主创新开拓市场。有针对性地对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制度和机制,加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申请、运用、保护、托管、咨询、质押融资等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评价体系和人才评价标准,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为中小企业培养储备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经信委)

  (二十九)指导小型微型企业认真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为中心的技术、生产、安全、质量等基本管理制度,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

  八、强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三十)小型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实施绿色通道快捷服务;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交材料按时参加年检的,经企业申请,可延期90天年检。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时,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三十一)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1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个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地州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三十二)建设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重点在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医药、高新技术、能源化工等领域培育一批集交易、物流、支付等服务于一体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搜索营销经营方式,利用搜索引擎拓展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三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2013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分类统计体系和监测分析、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决策和企业运营提供决策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工商局、经信委)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监察厅、经信委)

  十、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三十五)本意见所指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