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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2013年第1批)的通知

2016-04-22 13:27:01
2013年4月23日晋政办发(2013)4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4.23
  • 实施日期:2013.04.23
  • 文  号:晋政办发(2013)4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2013年第1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2013年第1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2013年第1批)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实现经济的转型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设立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财政每年筹措1亿元,五年筹措5亿元,采取基金运作方式,吸收社会资本15亿元共同建立总规模达到20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用于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支持各类担保公司扩展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缓解融资困难。2013年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增5000万元,对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当期银行基准利率50%,且每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财政补助。

  三、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从2013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市县财政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对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增量30%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和奖励。

  四、鼓励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控制风险参与国际竞争。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600万元,对我省企业贸易出口、承揽国际工程和境外投资办厂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所缴纳的保费给予补助。

  五、提升开发区和创业基地对小微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2013年起,省财政统筹安排6000万元,对开发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补助支持。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省财政每年安排3500万元,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开发和应用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扶持力度。支持采用新型合同能源市场化节能方式,以减少能源消耗的资金支付节能服务公司完成的项目费用。对已完工可正常运行的合同能源项目,每节约吨标煤财政奖励400元。

  八、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人均10万元的额度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全额贴息。对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并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扶持贷款的,参照此政策执行。

  九、实施“3个1”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对选出的100名小微企业优秀经营者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1000名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主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10000名小微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管理,杜绝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就地就近”优先选购中小微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十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

  十二、加快中小微企业资金流转。政府工程、大型企业、综合超市、大型商场在采购或销售中小微企业的商品时,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约定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收货后的60天,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支付货款。

  十三、鼓励创办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2年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财政等部门认定,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100%、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

  十四、促进中小企业加速壮大。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度新增增值税省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十五、鼓励中小微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并对其在省级以上媒体为提高企业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特色度而开展的广告、代言、冠名等宣传推广活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