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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2016-04-22 13:39:08
2013年4月15日甘政发(2013)3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4.15
  • 实施日期:2013.04.15
  • 文  号:甘政发(2013)3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全面加强我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3341项目工程为抓手、以非公经济跨越式发展为突破,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实现传统产业现代化、新兴产业高端化、军工技术民用化、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发展一批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稳定研发活动的比例达到60%,设立研发机构的达到30%,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深入发展,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突破一批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形成一批技术标准,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30个,行业技术中心达到30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达到20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80个以上,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100个以上,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达到20个以上。

  到2020年,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企业创新能力大幅度提升,形成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带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重大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机制。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发挥企业在创新目标、资源配置和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培育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充分发挥其对技术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征集省级各类科技项目计划、编制项目指南要充分听取企业专家的意见,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加强科技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激励。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培育10—20家科技型企业首发上市。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十二五”末,大中型骨干工业企业必须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政府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以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优先在建立了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的企业布局。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健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对民办科研机构等新型研发组织,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同类公办科研机构实行同等的支持政策。

  (三)实施“六个一百”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工程。重点培育100家科技创新型企业,依托企业建设100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和协同创新中心,引进和培育100个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重点资助100个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100个国家级科技新产品,贴息补助支持100亿元科技贷款。对进入100个国家级科技新产品行列的企业,省级科技投入可转化为股权,奖励新产品研发人员;同时企业可优先享受贷款贴息。

  (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创建自有品牌、名牌,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加大驰(著)名商标培育扶持力度,实行创品牌全过程跟踪服务。扶持100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重点培育100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强、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小巨人”科技型企业,力争经过3至5年促使其销售收入过亿元。

  (五)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依托16条主导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加快建立具有甘肃特色的循环经济新发展模式。培育60户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促进形成涵盖循环经济关键共性技术、行业与区域实践模式、创新能力与平台建设的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体系。总结推广10个企业层面循环经济技术集成与模式,突破科技成果从工程示范向产业转化的瓶颈,引进消化一批循环经济产业共性技术再创新项目,培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循环经济技术品牌。研发、推广和储备一批环境友好产品设计、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产业生态链、决策支撑等循环经济核心技术,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由理念和理论完善到模式实践、由试点示范到规模化发展的转变。

  (六)促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依托国家级兰州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和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园,积极培育引进一批军民结合创新型企业,充分发挥军工企业的人才和装备优势,促进军工技术与民用技术双向转移、双向融合,着力提高企业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能力,共建军民两用创新平台,实现多种资源的优化组合,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协同创新,把军工科技成果转化和引导省内民用技术优势参与国防建设作为重要切入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研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品,提高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七)以企业为主导打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循环经济等延伸产业链重点领域,择优扶持10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每个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共性技术攻关。

  (八)打造西部科技创新高地。制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办法,采取多种措施,促使更多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吸引集聚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整合省内科技资源,依托兰州新区与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共建“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城”,加快建设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平台、碳交易平台等。围绕国务院对兰州新区产业发展定位,广泛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在科技城内转化科技成果、创新创业。

  (九)强化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共建学科专业,实施合作项目,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前沿先导技术的研发支持。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科技资源,组建及重组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研发能力。引导和支持省内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相关领域产品和服务自主标准的制订工作,加强对新技术、新服务模式相关标准的研究,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与标准相结合,完善有利于应用推广的标准化机制。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在机构编制范围内分别按机构编制人数的20%、3%设置流动岗位或专职科研岗位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岗位,吸引高层次创新人才,鼓励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十)完善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面向行业技术创新需求,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推动形成一批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示范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省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都应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土地可享受政府划拨政策;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带动社会投入,围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在全省新建100万平方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10—15个中小企业公共科技服务示范平台,形成2000人的创业创新服务队伍。向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大型共用软件、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品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和网络化协同水平。

  (十一)加强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行动、杰出青年(群体)计划等相关重大人才计划和政策实施,支持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导和支持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加快建立以人为本、事业留人、柔性流动、鼓励创新创业的人才保障机制。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科技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加强对企业科研和管理骨干的培训。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流动和兼职兼薪。支持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推动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不断完善评价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对于服务企业、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给予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等奖励。培育职工技术创新队伍,鼓励支持深入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给予奖励和支持转化。

  (十二)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网、技术成果交易网、大型科学仪器网共享运行机制,深入开展科技资源调查,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建立健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合理运行机制。加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拥有大型科学仪器的机构向企业开放服务的力度,将资源开放共享情况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行业技术创新平台开放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奖励补助,积极引导其对企业开展专题服务。加强科研设备协作,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在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生产许可证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在争取国防军工科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享受同等政策。

  (十三)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开放合作水平。鼓励企业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开展国际创新合作。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信息收集分析,为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服务。鼓励企业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联合科研院所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国际标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加大科技计划开放合作力度,鼓励跨国公司依法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与我省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发,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培养人才。

  三、支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奖”形式,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2.省工信委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50%,采取贴息方式,重点支持以战略新兴和军民结合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军民结合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额5%的贴息补助,贴息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

  3.政府主导的各类创投基金,优先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和单位,地方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

  4.设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对积极在本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

  5.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二)税收政策。

  1.加大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加强部门联动。

  2.企业拥有并使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4.省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政策。

  1.从2013年起,省政府连续5年每年整合1亿元资金,吸纳金融资金、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及社会资金参与,5年内争取资金总额达到20—50亿元,用于培育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和国家允许的业务范围内,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和进出口关键技术设备的支持力度。对市场前景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已取得商业贷款的项目,按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3.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创新产品。

  4.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上市融资以及已上市创新型企业再融资和市场化并购重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并确认股权。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在甘肃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开展股权融资和私募债券融资。

  5.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商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鼓励社会资本建立产业型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拓展科技创新企业私募融资市场。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创新,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

  6.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建立科技金融结合专项风险补偿金,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贷款规模,对合作的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承担有限补偿和代偿责任。

  (四)科技政策。

  1.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对在兰州新区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兰州新区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兰州新区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创新能力建设补助。

  2.鼓励国际国内高层次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转移省内,按该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其中: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500万元。

  3.鼓励企业与院士或境内外著名高校、研发机构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对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大型企业将研发机构迁至省内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对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的企业,合作的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

  (五)人才政策。

  1.鼓励在甘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2.鼓励在甘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3.对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允许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出资2年内缴足。

  4.企业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甘肃省领军人才、甘肃省特聘科技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等并享受相关待遇,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等,入选人选享受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政策。

  5.对于从国外、省外全职引进的急需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师等,经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后,享受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政策,用人单位须提供免租公用周转房或发放住房补贴,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省内选择落户,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须妥善解决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问题。

  6.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内除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2年全额、后3年50%返还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市场登记费。

  7.企业对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团队,可按创新团队完成项目新增税前利润的10%进行奖励,并据实列支计入当年成本,奖金由带头人分配,带头人所得占奖金总额的30%—50%。

  8.对获得省工信委评定的技术创新奖主要研发人员(多人研发的为前2名),在评定职称时按同级别专业奖项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六)股权激励政策。

  1.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鼓励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等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具体意见由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拟定。

  2.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有关人员,或按一定的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

  3.采取股份期权方式的,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目标水平,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对有关人员实施股份期权激励。

  (七)土地政策。

  1.对引进的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所需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2.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类科技创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以及依法可使用上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15%执行。

  3.实行以“以项目带土地”的优惠政策,对于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启动后3年内实际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年销售额收入200万元/亩及以上,或年均从业人数500人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比例配套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4.对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可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推进技术创新的力度,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工信、科技、发改、财政、国资、教育、农业、人社、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联合推进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同创新,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方案。

  (二)完善考核机制,树立发展导向。省政府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和技术创新指标在企业领导任期考核评价中的权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不同行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以提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为主的科研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研发投入的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函告其主管部门。通过以上考核机制,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加强监测评估,务求取得实效。加强分类指导,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对各项重点任务推进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和发布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调查制度。对探索性强的政策任务要加强研究,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及时总结推广。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进展成效和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工作顺利推进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