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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

2016-04-22 14:04:10

  2013年3月20日武政(2013)2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3.20
  • 实施日期:2013.03.20
  • 文  号:武政(2013)2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对新形势下开展全民创业工作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全民创业工作,打造国家创业人才高地,建设创业创新之城,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创业主体

  (一)大力扶持初次创业。广泛动员民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进行自主创业。对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者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享受《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选择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创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鼓励和扶助大学生创业。鼓励在汉高校大学生参加各类创业实践活动,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对毕业后3年内在汉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大学生,凭纳税证明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市、区各承担50%。每年组织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评选,对评选的前100名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经营场地租金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支持科研人员创办实业。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73号)中鼓励创业的政策适用范围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到全市,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微科技型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税局或者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吸引留学人员来汉创业。留学归国人员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产业园等载体创办企业,其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优化创业登记管理

  (五)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外,允许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省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的,办理筹建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六)拓宽出资方式。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七)简化登记手续。实行工商注册登记“零收费”、“零门槛”、“零首付”和工业企业注册登记“1天办结”。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按照“同步受理、牵头协同、资料互认、集中回复”的并联审批方式,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推进创业载体建设

  (八)鼓励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产业园。支持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创建集聚培训、实习和创业功能,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产业园,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鼓励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对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任务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最长补贴6个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到2015年,全市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5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新列入省、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规划建设一批科技创业社区。支持各区结合“城中村”改造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按照每10万人规划建设1个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新城区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科技创业社区,用于科技创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预留创业场所。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创业社区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加快各类特色创业基地创建。鼓励工业制造、现代都市农业、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商贸物流等各类特色创业园区建设,对经认定为市级全民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鼓励各级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创建特色创业示范基地,对经认定的特色创业示范基地,比照市级全民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

  四、提升全民创业层次

  (十二)强化产业政策引导。制定和发布《武汉市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开展创业。引导创业者向园区集中,通过产业集聚发展,提高资源共享和集约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三)扶持创业新兴业态和项目。支持微型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对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取得营业收益的,给予最高3000元补助。对在数字出版、网络信息服务、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领域新创办的文化创意企业,以其登记注册后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存部分为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十四)鼓励在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二次创业。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市级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对在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市、区各承担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或者补助。吸引外资和外地领军企业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汉创办高新企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市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信息产业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城乡劳动者在我市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者创办小企业的,可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将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视同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额度最高可达400万元。在400万元额度以内,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进一步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扩大二次贷款贴息规模。设立1000万元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在武汉地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六)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市属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参与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融资试点银行(担保公司)的小微企业贷款(代偿)发生损失的,按照其年度贷款(代偿)损失额30%的比例,由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十七)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引导专项资金。在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引导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根据市级财力逐年增加。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场租补贴、流动性贷款贴息补助等。各区相应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引导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十八)加强创业辅导服务。加大对市、区两级全民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资金扶持,充分发挥其职能,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财会、法律和劳保等代理服务,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健全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全民创业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资讯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天使导师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技孵化器以及各类创业基地的服务功能,为有意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和创业辅导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九)实施创业培训工程。组织开展公益性创业培训,提高民众创业热情和创业技能。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技能时间不少于10天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

  七、加强全民创业工作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服务作用,强化各区的责任主体地位,切实抓好全民创业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健全完善全民创业工作考核机制,将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干部考评的内容。积极开展创业典型宣传活动,引导社会舆论,增进全社会对创业者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