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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4-26 17:21:27
2013年3月8日榕政办(2013)4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3.08
  • 实施日期:2013.03.08
  • 文  号:榕政办(2013)4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榕委发〔201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就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目标。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行业布局,建设和发展一批具有产业和区域特色的孵化器。到2015年,全市孵化器数量达到15家以上,其中新(改)建孵化器10个以上,实现孵化器在全市区县覆盖率80%以上。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都应建有市级以上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应建有省级以上孵化器,进一步完善现有2个国家级孵化器孵化功能。

  二、支持多元化主体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企业、高校院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大学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在榕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相关政策执行,并可配以一定比例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政策,孵化器的配套公用服务设施,可选择采用加速折旧办法。

  三、加快“福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建设应当符合《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集中各方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市级企业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孵化器的工作,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并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二)孵化器领导班子得力,主要负责人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专职管理人员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入孵企业20家以上;

  (四)专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15家以上,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五)孵化器设施齐备,服务功能较强,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培训、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孵化器应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制定企业入孵、毕业的标准和程序,并严格执行。

  四、规范入孵企业制度。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成立时间不到2年的企业;

  (三)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生产主营业务应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

  (四)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鼓励科技创业创新。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孵企业涉及省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一律取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对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入我市属地孵化器创办企业(占35%以上的股份),以及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项目入驻孵化的,在孵化器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资助。对在孵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六、提升孵化器综合服务水平。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特别是具有天使投资功能的孵化器管理团队,快速提升孵化功能。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创造条件,吸引科技中介机构在孵化器开展专利代理、检测、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孵化器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在孵企业当年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或部分用于该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能力建设。完善福州科技企业孵化器联盟,促进我市属地各类孵化器间的协调沟通和交流合作,实现公共技术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培训等各类资源的共享,并逐步实现孵化服务网络化,增强福州市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整体孵化能力。

  七、提高财政资金扶持强度。扩大“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规模,支持市级孵化器和其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扶持入孵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市级新建孵化器按1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补助4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上述两项补助视为闽政办〔2012〕198号文件中市级财政分担部分)。市级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投资购置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比例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50万。优先推荐市级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我市属地范围内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不重复补助)。

  八、推动金融与科技融合。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精神,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及民营企业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在孵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依托福建海峡银行福州科技支行等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提供贷款融资。鼓励担保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为反担保的担保业务,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九、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孵化器企业所享受的租金减免等优惠额度,由各孵化器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各级财政都要安排资金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对市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