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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4-26 17:26:48

  2013年3月4日湘知发(2013)1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3.04
  • 实施日期:2013.04.04
  • 文  号:湘知发(2013)1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全面提升湖南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促进创新型湖南建设,决定设立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以下简称战略实施专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纳入省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的项目。

  第三条 战略实施专项按照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追踪问效、绩效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战略实施专项支持的对象、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湖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的项目,包括专利技术产业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专利信息利用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

  (一)专利技术产业化:是指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面向我省四化两型建设的现实需求,着重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权利稳定和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予以支持,主要包括推进专利的评估、引导专利质押融资和实施转化等。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主要包括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贯标、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富民强县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等;

  (三)专利信息利用:是指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行业、企业或主导产品专利信息数据库,开展对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的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建设展示交易、评估、查询、检索等综合服务平台;制定产业或企业的专利战略;其它形式的专利信息利用专题活动;

  (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素质。主要包括开展知识产权各类专业人才培训、支持专利中介机构能力提升和专利代理人素质提升、建立专利特派员机制等。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战略实施专项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联合成立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于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组织专项的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年度专项指南,确定专项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二)负责项目立项,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考核。

  (三)提出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第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专项指南,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项目;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协助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三)受管理办公室委托,承担项目的绩效考核或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项目合同书明确的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合同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管理和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

  (四)及时总结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并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五)配合完成项目年度评估和验收、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二)有承担项目的专业团队,且成员结构合理,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专项指南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专项指南的要求先进入“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预申报。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受理项目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初步审查,项目通过初步审查后由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管理办公室上报书面申报纸件二份。

  由市州知识产权局推荐的项目应会同市州财政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管理办公室上报书面申报纸件二份。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推荐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或咨询,并根据专家评审或咨询意见,按照轻重缓急和财力情况提出当年项目立项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方案批准后,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接受监督、绩效考核和评估检查。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评审或咨询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年度核查制度,评估结论将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区别对象,创新方式,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购置车辆等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正在实施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清查,并将结余的省级财政项目经费追回或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对经费使用情况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采取结题报告、项目总结或由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及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等形式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合同书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一)目标和任务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规范的,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约定目标和内容的;

  4、项目实施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5、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管理办公室下达给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六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达到要求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资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必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涉及保密的项目成果,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的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备案,有关知识产权的数据库等专有资源建立合理使用机制。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的,管理办公室将依法依规处理:

  1、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或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骗取专项资金的;

  2、不按项目合同书要求执行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不提供承诺配套资金,以及重大事项未履行报批程序等,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3、不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不按合同任务书使用资金或者挪用项目经费的;

  4、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两次验收均未通过的;

  5、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通过验收的;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评审和咨询专家及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组织实施主体相关人员存在违纪违法的,管理办公室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