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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等三个规定的决定

2016-04-26 17:31:00

  2013年3月1日粤安监(2013)4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3.01
  • 实施日期:2013.03.01
  • 文  号:粤安监(2013)4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等三个规定的决定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经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经信局:

  鉴于《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粤经贸安全〔2003〕80号)中《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