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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6-04-26 17:35:14
2013年2月25日沪府办发(2013)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2.25
  • 实施日期:2013.02.25
  • 失效日期:2016.01.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沪府办发(201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为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和《上海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要求,现提出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具体范围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以重点食品生产经营、销售所涉及各环节企业为对象,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为依托,以信用记录、共享、披露、应用为主线,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以信用从严管理为基础,以联合惩戒突出应用为关键,覆盖粮食、肉制品、蔬菜、乳制品、食用油、淡水鱼等6大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全过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努力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行业氛围,逐步建立完善上海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二)工作目标

  1.逐步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制度。将各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方案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制定食品安全领域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食品安全领域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价方法和标准等(2013年完成)。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要求,完善各类食品企业量化分级类别标准(2013年完成)。制定食品违法企业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2013年完成)。

  2.全面推进6大类重点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市商务委等部门要加快完善猪肉、牛羊肉、蔬菜等食品的追溯系统建设,完善运维机制;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依职责推进乳制品追溯系统,重点防控外省市和进口的不合格乳制品流入本市(2013年完成);以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标准化菜场为关键节点,加快建立和完善粮食、肉制品、蔬菜、乳制品、食用油、淡水鱼等6大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系统建设,提高追溯系统的覆盖率(2014年完成)。

  3.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的规范性,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细化完善档案记录信息,并对6类重点食品相关企业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2014年完成)。

  4.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共享。建立食品企业信用档案,联合、共享、运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方便各监管部门查询和使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2014年完成)。

  5.实行联合惩戒,加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力度。加强对食品违法违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联合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曝光,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2013年完成),鼓励和支持各监管部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查询、应用食品企业及食品从业者的信用信息,在开展监管、履行管理职能和参与经济活动中,将其作为重要的前置条件与评估依据;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食品安全的不良信用档案与量化分级监管相结合,公示量化分级结果,接受公众监督(2013年完成)。

  (三)具体范围

  以6大类食品为导向,覆盖农业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流通、餐饮消费等全部监管环节的相关企业和有关责任人。

  肉制品

  农业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本市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肉品生产加工企业

  外埠养殖场(基地)、屠宰场肉品生产加工企业

  进口肉品进口企业

  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大宗肉品交易流通企业(含冷库)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乳制品

  农业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本市养殖场(奶牛场)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外埠养殖基地(奶牛场)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进口乳制品进口企业

  大卖场(超市)、食品商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餐饮服务企业

  粮食

  农业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本市规模化种植基地、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加工企业;粮食收储企业(粮库)

  外埠种植基地粮食生产加工企业

  进口粮食进口企业

  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蔬菜

  农业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本市规模化蔬菜种植企业(基地)、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外埠蔬菜种植企业(基地)

  蔬菜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食用油

  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本市食用油生产企业

  外埠食用油生产企业

  进口食用油进口企业

  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食品商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淡水鱼

  农业种养殖流通消费餐饮消费

  本市养殖场(含运输)

  外埠养殖场(含运输)

  水产品运输企业、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卖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1.健全信用记录体系。各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环节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确保记录的信用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禁止披露或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及期限,建立完善信息审核纠错机制。记录的主要内容是:

  (1)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

  (2)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查实的投诉举报等失信记录;

  (3)各监管部门根据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2.建立信用档案。各监管部门要对肉制品等6类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生的信用信息,经相关机构评估后,记入信用档案,据此建立覆盖肉制品等6类重点食品的电子化实名制动态管理信用档案,实现“一户一档”,并逐步建立企业主动报告制度。

  (二)建立共享平台,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1.科学评价,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市食安办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监管部门的信用档案,共同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建立科学的评价模型。同时,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交换,方便各监管部门查询和使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为联合惩戒积极创造条件。

  2.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建立等级评价机制。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食品安全的不良信用档案与量化分级监管相结合,参照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四个等级予以量化分级监管,并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信用环境

  1.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失信企业实行最严的监管,明确对不同信用状况企业的监管频次和力度,重点要增加对失信企业的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对失信企业实行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2.支持鼓励长期守信企业。对长期守信的企业,各区县、各监管部门要予以宣传、支持和表彰,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在金融、土地、年检、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守信企业相关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

  (四)完善信用披露的流程和规范,加强社会监督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完善信用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机制,加大信用信息的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诚信守法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在政府网站、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将企业存在的不守信行为予以公开。

  食品安全信用的披露,要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1.列入“黑名单”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五个最严”的要求,凡有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8)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的;

  (9)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并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

  (11)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黑名单”的管理程序

  (1)信息采集。各监管部门在信用档案中,主动筛选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单独记录形成“黑名单”。记录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

  (2)信息告知。各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在正式列入“黑名单”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审定公布。各市级监管部门于每月1日向社会公布上月审定的“黑名单”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信息(详见附件),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4)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依法吊销许可证照的除外),以各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当“黑名单”期限届满时,未再发生上述有关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市级监管部门予以删除,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并及时予以公布。

  3.对“黑名单”企业的惩戒

  (1)实行最严的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许可证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对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外的企业,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其生产销售食品的监督性抽检,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经市政府确定,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实行最严的处罚。各监管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按照上限予以行政处罚;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黑名单”企业,其有关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实行联合惩戒。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评先评优或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根据本市失信企业联动惩戒的相关制度,由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环评审核、经营准入、会员申请、认证管理、专利申请、财政扶持、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科技奖励、评先评优、社保管理、价格检查、信用评级、产销对接、通关手续、税务服务、出口退税、品牌培育、商标注册、广告管理、技术指导、招投标管理、企业标准审核备案、定点合作单位审核等方面,完善具体奖惩实施办法。同时,联合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在贷款审批、上市融资、企业发债、投保审核、保费标准、金融服务、利率差别化待遇等方面,建立联动奖惩机制。对有关责任人,探索在户籍和居住证管理、从业资格、公积金贷款、专业技术职称、道路交通管理、按揭贷款管理、廉租房承租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

  (4)加大曝光力度,实现社会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由市食安办和各市级监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和本市媒体及时予以公布,对有关企业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发挥社会惩戒作用。

  (六)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立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1.加强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完善制度建设。各级食品行业协会要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提升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参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GB23794-2009)等标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和数据库,推进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2.明确记录内容。食品行业协会记录的信用信息内容包括:

  (1)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商业往来信用信息;

  (2)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合同履约、信用交易评价等信用信息;

  (3)食品行业协会根据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而记录的内容。

  (七)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

  1.完善信用管理的基础。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供应商实地查验制度、标签标识相关规定和企业自检制度,主动建立完备的信息化追溯系统,加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力度;完善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以及员工培训制度,夯实信用管理的基础。

  2.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主动向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提供肉制品等6类重点食品的企业自检和索证索票等信用信息,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推进基层道德诚信宣教和示范创建。各监管部门、各区县食安办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道德诚信模范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活动,注意发掘食品安全领域各行业、各环节基层食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迹,重点展现人物的平凡朴素、事迹的平实易学和诚信经营的互利共赢,激励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投入到“以义取利、见贤思齐”的价值追求和道德实践中。配合开展失信行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强化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意识。

  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道德讲堂”经验,发挥基层群众和食品从业者的主体作用,通过集中交流、道德评议、自查自纠、志愿巡查等形式,广泛开展诚信从业、相互感召的修身律己活动,并同步进行安全管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常态化、规范化、规模化的宣教模式。注重道德教育,对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培训,积极开展从业人员讲诚信、守公德、守法经营的道德诚信宣传教育,确保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集中培训。

  各区县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程,坚持“建设一个、辐射一片”的方针,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和培训,巩固和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成果,将食品安全道德诚信内容纳入示范创建标准,并加强验收复评和动态管理。

  (二)创新正面宣传思路模式。坚持把道德诚信建设作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重点,强化道德观念教育,培养从业守信意识,普及信用文化知识,努力扩大、提升道德诚信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将积极主动的正面宣传常态化、制度化,加强部门间定期会商、资源互助、统一培训等长效合作机制,切实形成宣传合力。着力培育宣传策划的人才队伍,善于使用贴近群众的语言风格,摸清、吃透广大公众的兴趣和关切,切实掌握微博等新型传媒载体的使用方法和应用技巧,多出让群众高度关注、深受触动、有所感悟的宣传精品。培育食品安全正面宣传的亲和形象与长期品牌,借助公众人物产生的正面效应,带动群众树立安全信心、坚守道德诚信、参与社会监督。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引导采编人员培养良好操守、牢记传媒责任,客观解读当前社会发展阶段食品安全面临的复杂形势和深层次制约因素,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杜绝虚假报道和不良炒作。

  (三)加强道德诚信建设考核测评。适时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情况、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情况、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监管能力保障情况、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有奖举报制度执行情况、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情况、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舆情处置和信息公开情况、食品安全宣教培训开展情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纳入各类文明创建评选考核的内容。

  (四)引导社会参与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拓展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促进食品安全保障由单纯依靠政府监管向多方主体参与、多种要素发挥作用的公共治理转变。大力发展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群众性监督队伍,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基层网格化监督格局。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加大奖金兑现力度,并确保兑现及时、便捷,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和丧德失信行为的民事赔偿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和举证难度,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强化食品相关行业协(学)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诚信自律和约束引导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抑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序良俗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食品安全商业保险产品,抓紧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拓展对食品企业诚信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渠道,强化和突出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

  公布单位:

  公布时间:

  编号:企业名称

  法人或负责人:

  有关责任人:

  严重失信行为:

  处罚情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