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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4-26 17:39:44
2013年2月20日青政发(2013)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2.20
  • 实施日期:2013.02.20
  • 文  号:青政发(2013)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20号文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食安青岛”整治成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各区、市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综合协调机构建设,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发挥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模糊的监管领域,监管工作中的缝隙和空档,以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市政府要指定牵头监管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

  (二)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加大联合执法的频率和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加快《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清理工作,研究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性管理法规,把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管活动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

  (一)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探索开展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权工作,着力解决基层力量不足、监管覆盖面小的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二)强化食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建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强化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人和专门人员,认真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络建设,在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及时收集报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形成广覆盖、网络化的立体式监管格局。

  (三)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未及时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和久拖不结的重大案件,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市、区(市)两级公安机关要建立食品安全专门执法队伍,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隐蔽性强、负面影响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四、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在法定年限内不得受理其许可申请。

  (二)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严禁使用回收食品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五、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制度

  (一)推进监管体系建设。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管理、分层管理、分区管理和分级管理,推进连锁、连保、联控机制,实施风险责任前置,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网格化、精细化监管体系。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检测机构,加大对检验检测能力薄弱地区和重点环节的支持力度,避免重复建设。建立检测能力建设长效机制,使检验检测能力水平与产业技术进步同步发展。建立全市食品安全检测统一利用人员设备、统一计划安排检验任务、统一归口管理检验经费、统一检验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督考核的“六统一”制度。鼓励各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积极稳妥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发挥第三方检测资源的补充作用,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食品安全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四)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强预案演练,各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实战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五)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行为的治理力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快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并与工商登记、税务管理、金融服务、证券监管等融合对接,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诚信示范单位“红名单”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六)提高食品产业发展水平。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进一步优化食品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促进食品工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生鲜处理中心、中央厨房等,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商业业态,鼓励具备集散功能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升级改造,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园区建设,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园区等场所,推进食品生产经营集约化。

  六、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一)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市、区(市)两级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缩短兑现期限,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地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防止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深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要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严格考核奖惩。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并适当增加考核指标的权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综合性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