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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2016-04-27 10:24:57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1.30
  • 实施日期:2013.03.01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