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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2016-04-27 10:29:59

  2013年1月25日黔府办发(2013)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1.25
  • 实施日期:2013.01.25
  • 文  号:黔府办发(2013)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12年2月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来,我省微型企业发展迅速,在壮大实体经济、带动社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工作中还存在审批环节复杂、办理手续时限长、金融扶持政策落实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减审批环节和办理时限

  (一)申办微型企业时,申办人直接向当地工商分局提出创业扶持申请,取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环节。

  (二)有关部门在办理微型企业必要的行政审批时,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申请人,要件齐备的,做到立等可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特区),涉及微型企业行政审批的部门要定期集中办公,集中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兑现补助、税收奖励、贷款申请等业务。

  (三)各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工商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注册登记工作。

  (四)取消创业申请人应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前置要求,但申请人最迟应于注册登记后2个月内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二、尽快兑现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奖励政策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扶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计划及时预拨。受理微型企业拨款申请后,县微企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二)省微企办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微型企业税收奖励兑现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切实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意见》关于扶持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政策,建立针对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对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建立微型企业呆坏账核销“绿色通道”,提高呆坏账核销效率。

  (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按照《意见》要求,于2013年3月底前建立政府出资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三)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要围绕2013年全省投放微型企业信贷60亿元的目标,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综合运用货币政策,指导各级人民银行加强与微企办沟通,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四)符合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包括妇女就业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申贷条件的微型企业,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申请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借贷手续。经办担保机构要通过银行评级授信、联保等担保方式拓宽反担保渠道,降低反担保门槛。

  四、整合资源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涉企项目和专项资金时,对微型企业要适度放宽条件,原则上要将资金总额的10%以上投向微型企业,并逐年递增。其中,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实施“万户小老板工程”时,每年扶持的微型企业不少于2000户,金额不少于11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微型企业的项目,每年不少于50项,金额不少于1500万元;星火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支持微型企业的项目,每年不少于50项,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五、推动微型企业集中集聚发展

  各地要结合产业园区建设、“5个100”工程以及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等,制定鼓励微型企业进驻相关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特色小城镇、城市综合体、旅游景点等的具体优惠措施。鼓励建立微型企业创业园、孵化园、产业板块,引导加工制造、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商贸物流、信息服务、建材安装等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形成有特色的微型企业体系、微型企业村镇。

  六、营造全民创业氛围

  各级微企办、各工商分局要通过便民手册、宣传栏、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申办微型企业有关条件、手续、程序、政策等,让广大群众知晓申办微型企业的程序和扶持政策,调动群众申办微型企业的激情。省微企办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投诉申告机制,对故意拖延、刁难申办者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