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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6-04-27 11:27:13

  2012年12月19日济政办发(2012)4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2.12.19
  • 实施日期:2012.12.19
  • 失效日期:2015.12.19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济政办发(2012)4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市工商局为认真贯彻全市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推进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帮扶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优势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

  (一)支持总部经济优先发展。发挥省会区位和资源优势,促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农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和职能型总部。允许总部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字样;因总部企业合并或分立导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允许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二)支持服务业企业连锁发展。允许服务业企业利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开拓市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除有特殊规定外,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申办多个门店的批准文件,连锁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登记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数量较多且跨县(市)、区经营的服务业连锁企业,企业总部可申请集中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

  (三)支持创投企业规范发展。允许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产业发展基金;允许股权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允许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管理”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

  (四)支持文化产业跨越发展。鼓励文化企业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文化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确认后的资产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受不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限制。

  (五)支持电子商务拓展发展。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由实体经营向电子商务经营拓展,兴办各类网上交易市场,建立集交易、结算、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允许无实体店铺(含仓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直接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且不必提交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文件。

  (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劲发展。支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允许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满足企业未来发展需求。

  (七)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发展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动漫创意、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服务外包,加快培育政务外包、云计算、物联网等服务外包行业。允许主要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服务外包”等字样。

  (八)支持新型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中介等相关行业,组建和参与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允许主要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金融后台服务”等字样,上述企业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向市金融办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二、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鼓励创业

  (九)生活便利行业个体业户“免登记”。个人从事箱包、鞋帽、手表、自行车、小家电修理和水果、蔬菜、日用杂品零售以及缝纫、理发等生活便利行业的;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在农村集市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流动商贩,可免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主体资格确认“零限制”。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重点发展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企业,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确认其主体资格,并限定有效期限。对经营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商场、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在办理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度检验时,不必提交消防许可手续。

  (十一)内资企业登记“零首付”。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

  (十二)自主创业群体“零收费”。科技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十三)特殊群体注册资本“宽期限”。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自主创办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其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提供政策解读、项目选择、工商知识等咨询服务,提升其创业能力。

  三、放宽登记条件,进一步激发活力

  (十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主动引导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使用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提升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企业名称中可以将行政区划名称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允许企业名称在核准后1年内申请变更。允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让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十五)放宽企业投资领域。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生产性服务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市政、金融、电信、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服务领域。对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的经营项目,且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

  (十六)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贸易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个体工商户和非公司制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原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只要批准文件(许可证、资质证等)仍在有效期限内,经原发证审批机关确认,工商登记时可继续使用。企业仅申请延长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工商登记时可不必提交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十七)放宽股东(发起人)资格。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十八)放宽企业出资方式。允许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允许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允许公司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缴付首期出资。

  (十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期限届满前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公司制企业,允许股东转让股权;允许吸收新股东入股增加注册资本;允许其对外投资并设立分支机构。

  (二十)允许清算企业恢复经营。已进入清算但未申请注销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股东(大)会、全体合伙人同意停止清算继续经营的,允许其撤回清算备案或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二十一)允许改制企业转换企业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后,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其变更登记为原先企业组织形式。

  四、实施优化组合,进一步增强实力

  (二十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和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二十三)推动企业组建集团。允许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冠市行政区划名称的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二十四)促进企业股改上市。鼓励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改造、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改上市后备企业所涉及的工商登记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提供相关工商政策、法律事务咨询。重点培育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知名度高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展。

  (二十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三押一推”融资方式,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促进银企对接,积极向银行推荐信用度高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支持其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融资。

  五、完善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效能

  (二十六)继续下放登记权限。允许县(市)、区工商分局在有条件的工商所设立服务窗口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授权高新区工商分局办理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工商登记。

  (二十七)整合审批登记流程。从事食品销售的市场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工商登记时,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套材料申报,申请材料相同的不要求重复提交,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八)深化登记窗口服务。完善工商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对国有企业改制、重大项目建设提前介入,专人负责,靠上服务,全程跟踪办理;在企业工商登记窗口设立“绿色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十九)开设“服务直通车”。完善网上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登记年检的初审和网上咨询;设立网上工商所,及时、高效地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

  (三十)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分析运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季度发布制度,形成综合分析、动态分析和专项分析,及时发布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社会查询提供信息服务。

  (三十一)积极推行行政指导。更新执法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对企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积极实施以提醒、预警、劝导和建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

  (三十二)支持企业存续经营。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申请,可予以工商年检。

  (三十三)规范企业出资行为。除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关于规范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案件的意见》(鲁工商个字﹝2011﹞518号)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外,一般以教育整改为主,加大对企业的规范和帮扶力度。

  (三十四)审慎吊销营业执照。对当年度未参加年检(验照)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本年度予以封存,暂不吊销营业执照。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