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工作的通知(2015)(有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省政府、省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更好地做好“先照后证”的后续监管工作,降低工商部门的登记风险,现就开展“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所属类别:法律顾问
- 颁发单位: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通过/颁发日期:2015年5月22日
- 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施行日期:2015年5月22日
关于做好“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工作的通知(2015)(有效)
一、“先照后证”经营范围的核定
对申请从事前置改后置所列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均可先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再向有关部门申办后置许可证件。各级登记机关核准涉及前置改后置事项经营范围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标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标注方式一般采用“一照一标注”,也可采取“一项一标注”。
二、信息抄告
(一)抄告对象
一是核发营业执照时,由发照人向市场主体发放告知书;二是登记注册机构负责向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抄告。
(二)抄告内容
向市场主体发放的告知书内容:许可事项、许可依据、许可机关或者其下级部门、联系方式。向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抄告内容:市场主体名称、注册号、涉及前置改后置许可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日期。
(三)抄告方式。工商部门告知市场主体采取当场送达的方式;工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采取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当场送达等方式传送登记信息。
(四)抄告层级。“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原则上采取同级传送方式进行抄告。市级和县(市、区)级工商部门将其登记的“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抄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受市局委托发照的城区分局登记的“先照后证”市场主体,以市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抄告;工商所登记的“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应由县(市、区)工商局汇总后统一抄告。
(五)抄告时限。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将“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抄告各行业主管部门,最长不超过40天。
三、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抄告工作的重要性,要安排专人负责抄告工作,将信息抄告文书存档备查。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注重部门联动,强化后续监管,同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