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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所谓的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关于外资公司注册时的名称审核,列入世界500强的外商直接在沪投资,允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或不冠行业。

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不冠行业或使用“实业”、“企业”等字样。外商投资占注册资本85%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之前或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投资性公司,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的,允许企业名称中冠“国际”字样,作为行业修饰语。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不能冠字号。

 

答: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外资公司注册必须租用或购买办公室作为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在海外注册公司,一间办公室可以注册多家公司,但在中国大陆注册公司,一间办公室只能注册一家公司。中国大陆对于公司注册地址的要求非常严格。

以注册上海外资公司为例,其对注册地址的要求如下:

1、 所租赁或购买的办公室(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或工业用途,住宅是不能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的。

2、 注册地址必须有房产证,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时,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 若租赁办公室作为注册地址,必须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若房东为外籍人士,房屋租赁合同还需做公证。

4、 与外资代表处注册地址要求为涉外办公楼不同,外资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普通的商用办公室。

5、 外资公司申请登记时,因提供的是办公室的房产证复印件,还需要提供房产证颁发部门(当地的房产局)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答: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办理以下批准手续:

①投资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也称立项报告或项目申请书)。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是由投资者向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呈报的准备拟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报告。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也就是说“立项”了,便可以对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②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已经立项的外资项目从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是否可行的分析总结和实施方案。通过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各种方案进行论证对该项目在已有的和可能改变的条件下可能取得的成功进行分析,得出该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章程的的基础,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中外投资者即可进入合同、章程的谈判。

③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答: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的申领。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审批部门(商务部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答:

1. 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3.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5. 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 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7. 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8. 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9. 印刷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10. 电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跨省区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经营跨省区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1. 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2.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答:

外商独资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独资企业在注册资本上需要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4、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5、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7、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答: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具体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1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 2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4 )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6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7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答: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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