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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答:

外资企业(又称独资企业)指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因此并不存在按持有股份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问题。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是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法人企业。

答:

根据办理规定,在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行性报告时,具体需要具备以下: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答:

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答: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以下办理合资公司注册具体需要完成以下材料:

1.立项的请示(原件)

2.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7.新设立企业房屋使用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8.合营企业合同(原件)

9.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等)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答:

合资公司注册相对于内资公司注册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因为合资公司在中国地区的注册牵扯到了两国的法律问题,需要向精通这方面法律的人请教才可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合资公司的注册是要到商务局去进行审批的。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2年减半3年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以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2年减半3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的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3).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长的生产性项目,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先进技术企业,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核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产品总产值的70%,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或者在开发区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的税款,上述投资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内,可免交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减免土地使用费。

(8).开发区内的土地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并为入区企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答:

许多境外企业试图在活跃的中国市场销售国内或国外生产的产品,虽然在中国入世后的一段时间内,外商原则上禁止在中国从事纯销售或贸易活动 ,但一些精明的外国投资者已通过有效、合法的方式在中国各地区建立了销售贸易类企业,抢占了市场先机。

那么,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类型具体可分为以下:

1、注册物流、仓储类企业,2、注册生产、加工类企业;3、注册金融、投资服务类企业;4注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类企业;5、注册咨询服务网类企业;6、注册售后服务中心;7、注册控股公司、地区总部、驻京办事处;8、注册其它特许经营类企业

答:

1.名称的构成: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一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字号:以2个或以上的汉字组成。

3.行业特点:包括产品名称、行业名称或产业名称等,如贸易、信息科技、广告、企业管理等。

4.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

答: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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