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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1年为例,参加2011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检审核登记的为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含独立音像出版单位和拥有音像出版权的出版单位),审核材料包括2011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音像出版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报告,2009年、2010年音像制品出版情况登记表,《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此次审核登记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情况: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出版经营情况。

答:

根据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原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图书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电子书)、《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电子书),其新版许可证一律由总局印制,2014年6月1日前发放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具有从事音像出版业务3年以上的经历,并应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答: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答: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以上海市为例,由主办单位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答:

申请审核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音像制品出版业务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出版经营情况,人员、场所、设施情况;

(三)2年内出版的音像制品登记表;

(四)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答: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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