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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办理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续期的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协议;

(5)《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8)《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答:

在办理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时,需要的材料内容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许可证变更的内容、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答: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许可证变更的内容、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答:

ISP隶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全称为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需要具体的条件是:

1、持有工信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ISP经营许可证.

2、ISP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无不良记录。

答: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许可证变更的内容、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答:

ISP其实就是因特网接入服务,指的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简称ISP。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互联网运营单位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和下属的组建局域网的专线单位。从事因特网接入服务,就需要申请ISP经营许可证。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需要具体的条件为:

1、持有工信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ISP经营许可证.

2、ISP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无不良记录。

答:

在办理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时,法律参考的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协议;

(5)《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8)《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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