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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是谁的”,大头儿子等人物形象注册商标行为侵权!在先权利受强保护!

来源: 公司宝 发布日期 2018-10-08

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陪伴了一代又一代的儿童成长。这部动画中的主要人物形象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却因版权纷争闹上了法庭。


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侵权央视动画一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华大头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利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权利,因此对国家商评委宣告上述商标无效的裁定予以支持。


金华大头公司利用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大头一家形象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正当的利用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指的是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根据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直以来,国产动漫领域侵权案件频发,已严重威胁到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尤其对动漫衍生品市场打击巨大。由于目前侵权盗版行为多样化、隐蔽化,且涉及的产品线多种多样,有的粗制滥造,有的“形似而神不是”,有的甚至以曲意“魔改”,既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部分不合格产品还会给原创者和消费者带去巨大隐患。而这一切关键就是动漫作品的著作权。


相关专业人士建议:著作权权利人

1.一是通过著作权法对动漫形象的线条、造型等构成独创性的表达进行保护;

2.二是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如当他人将权利人的动漫形象申请为商标时,权利人应当及时地通过“在先权利”对其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

3.三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这种情形一般适用于著作权法维权存在困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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