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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办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指的就是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该提交的办理材料有: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 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报告。

4、经营场地、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5、经营场所、仓库布局平面图。

6、拟办法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7、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8、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9、企业已安装的产品购、销、存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信息管理系统首页。

10、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11、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3、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

答: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从业证书是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该证书的法律依据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商务部第25号令) 商务部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流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下载)。《登记表》也可到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内容;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承诺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友情提示:《登记表》正表和续表要用同一A4纸正反面打印。

三、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第二步”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卫生许可证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酒类经营者于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加盖区县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专用印章的《登记表》。

答: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才能向所在地县以上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

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营业执照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3、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

4,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合同、协议

5,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 合格报告(进口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备注:食品安全人员及技术人员必须在网上考试合格的,如果没有考试我们可以替考

答: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即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企业在具体申请过程中需要通过的流程有以下几步: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

第三步: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十日内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特别提请注意: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可在指定网站下载,由于软件版本不同,下载打印的文书应当与PDF格式的文书一致,检查字体大小不一或者错页等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2.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 食品流通许可属于前置许可。申请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到期的,应当及时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按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理。

5. 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仍然有效,到期按有关规定换发。

答:

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两种。

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四种。

申请人申请食用农产品中的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2类食用农产品的,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明确标注含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申请人申请其他食用农产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注食用农产品字样,不标注含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

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属于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范畴,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进行许可。

商场超市、便利店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详情参见《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试行)》。

答:

在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我国将于6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部门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新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为严格,今后不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改由各监管部门分段发放生产、流通许可证和餐饮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需要的材料有: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2]

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3]

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答: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需要通过的流程为: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

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答:

国家对电影拍摄企业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和进口片都需要通过审查。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电影发行需要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提前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才能确保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办理顺畅,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报告

2、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4、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审批所需材料必须要包含申请的章程

5、注册资金证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电影发行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6、经营场地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8、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

9、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答:

我国对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意思是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电视剧分制作许可证和播出许可证。甲种证和乙种证都是制作许可证的类别。

有甲种证的公司,在制作(拍摄)时无需申请许可证,直接开拍。待拍成后来审查,通过后发给播出许可证。没有甲种证的公司,开拍时要先申请乙种证,拍成后同样审查,通过后发播出证。甲、乙的区别就在于持有甲种证的公司在拍摄时无需申请许可证,可直接开拍。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 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现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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