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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依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证明,食品生产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他人,并将自己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QS编号及盖有自己企业公章的送货单和收据也一并“出借”给他人,默许其他没有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人员假借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答: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需要经过以下办理流程的,包括了:

1、企业申请;

2、市质监局材料审查、受理;

3、市质监局组织审查组到现场检查,发证检验;

4、省质监局审核;

5、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审批发证;

 

答:

如果企业准备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需要准备如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2)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4)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5)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提供1份,市局留存);

(6)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主要设备、厂房照片。

 

答: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很多条件,例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答: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答: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答: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QS生产许可即将到期,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按照换证产品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答:

卫生监督员制度包括了如下内容:

1、负责厂区内卫生环境、水资源和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2、抓好密闭车间苍蝇蚊虫、包装车间和成品车间老鼠等有害动物侵入防护,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清理;

3、对使用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工作;

4、检查食品加工人员工作衣帽情况,对身体不健康、有传染性疾病,未穿戴工作衣帽进入生产车间或在车间里吃喝的工作人员进行制止,保证良好的卫生习惯。

答:

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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