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现在取得了呼叫中心许可证,但是随着业务的发展经营主体发生了变动,我需...
2015-06-12
呼叫中心许可证经营主体变更需要准的材料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新主体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主体的公司章程;
(5)业务合作协议;
(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7)公司经营主体变更申请表。
呼叫中心许可证经营主体变更需要准的材料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新主体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主体的公司章程;
(5)业务合作协议;
(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7)公司经营主体变更申请表。
呼叫中心许可证在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公司最新章程;
(3)业务合作协议;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5)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申请表。
呼叫中心通过应用计算机的支持、利用电话作为与用户交互联系的媒体,能为客户迅速获得信息。呼叫中心把传统的柜台业务用电话自动查询方式代替,把一些用户的呼叫转接到应答台或专家。呼叫中心能够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随时提供服务,全网呼叫中心业务就跨地区开展业务的服务或呼叫。全网呼叫中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受理。
呼叫中心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3)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申请表。
呼叫中心业务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3)注册资本变更申请表。
呼叫中心许可证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的材料有:
(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
呼叫中心许可证进行公司名称变更需要的材料内容有:
(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变更后新的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5)公司名称变更申请表。
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条件有:
(1)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有效的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
(2)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持证公司认缴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地网呼叫中心许可证为100万;
(3)公司股东及法人持有中国身份证(股东及法人不能是外籍身份);
(4)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没有违规和不良的信息记录。
为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办理变更需要的法律依据是:
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需要向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般常见的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变更事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注册地址、业务覆盖范围、股东股权、组网方式、经营主体变更等信息。
已获我国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转入我国境内生产的,在产品原料(若以动植物为原料)、其物(品)种和产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卫生部备案后,可以、继续沿用原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组织生产,但产品说明书、标签中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必须作相应修改。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转境内生产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向境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可提交复印件);
(三)批准在我国境内建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府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四)合资、合作双方的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五)《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提交的保健食品生产审查材料;
(六)修改后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报批稿)。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注册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但申请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