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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ISP证在办理年检时可以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协议;

(5)《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8)《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答:

(一)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本指南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应注明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及该项资料名称、序号。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二)申请人应提交申报资料一式二份。所附资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三)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四)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答:

以山东省为例,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访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fda.gov.cn相关栏目下载)。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转报意见。

3 申请报告,包括4年来保健食品GMP执行情况的总结,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企业的管理结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

7.保健食品产品目录及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含附件)、质量标准复印件(已备案)。

8.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年度内一批产品的检验报告。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企业负责人及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培训证明。

10.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11.有助于申报的其他资料。

 

答:

(一)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本指南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应注明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及该项资料名称、序号。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二)申请人应提交申报资料一式二份。所附资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三)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如企业尚无公章,法定代表人须逐页签字。

(四)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答:

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资料的转报意见.

3.申请报告。

4.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附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生产车间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和仓储平面布局图),实验室设置及可检测项目情况(附质检场所平面布局图)。

5.企业人员情况,包括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企业负责人及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培训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8.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

9.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10.拟生产保健食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含附件)、质量标准复印件(已备案)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11.拟生产保健食品的配方、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说明。

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13.空气净化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计量器具检测、验证情况。

14.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相关文件。

15.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连续三批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

16.有助于申报的其他资料。

答:

根据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有关商标续展所需准备的具有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注册证复印件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答: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需要取得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答:

我国《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续展途径

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直至有效期满后六个月,需要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即可提出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大厅直接办理。

续展准备

申请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

续展驳回

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

公告领证

自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只日起六至七个月,由商标局审查核准符合续展条件后发布公告并发正式续展证明。续展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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