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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1)、在线交易处理业务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含因特网)相连的交易处理平台,向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交易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商品交易处理的用户提供公共平台服务。

(2)、利用互联网站提供在线数据处理服务的 ,一般其数据处理服务是无偿的,同时利用第三方支付方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不属于从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此业务经营许可证,但需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

(3)、经营者仅限租用公用通信网络资源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不得擅自建设专用电信传输网络或利用非经营性网络资源及设施,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4)、经营者在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过程中,如需要国家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应办理相关批准文件。

(5)、申请者申请材料中应有严格的用户资料、商业信息等用户隐私权保护机制和措施,妥善保存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平台上所传输处理的相关数据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6)、经营者服务器应设置在业务覆盖范围内。

(7)、《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开展能力来申请业务覆盖范围,原则上业务经营者初次申请许可业务覆盖范围不能为全国。

答: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答: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组成。

答: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答: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隶属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答:

需要到国家工信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进行申请。以省通信管理局申请为例,通常是需要经过以下审批流程的,包括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全部补正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6、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7、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答: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一种,除此之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还包括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例如,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都属于是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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