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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答 > 行业资质/许可证 > 个护化妆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列表
答: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凡是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企业在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应遵守的规定有: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

销售《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答: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被成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需要的相关材料介绍:

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三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份)

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是需要帮助可向本站的在线咨询顾问咨询。

答: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产品审查部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依据《实施细则》进行现场审查(考核评价)。对属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对于属于产品审查部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报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答: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于 5个工作日内开具《受理通知书》。凭此《受理通知书》,企业的产品半年之内不以无证产品查处; 对企业材料需要补充修正的,一次告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 向申请取证企业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不得无证生产和销售。

 

答:

1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企业及产品符合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 

3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4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

5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测试手段; 

6具有保证产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熟练的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 

7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答:

根据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唯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发证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证企业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并寄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免费公布获证企业相关信息。

答: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被成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

 

答:

第一步 申请和受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步 企业实地核查。

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以后,应接受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将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根据《XX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前5日通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第三步 企业产品检验。

在第二步接受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样品抽样检验。企业根据审查组提供的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自主选择检验单位,审查组填写《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第四步 审定和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

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答: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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