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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答 > 行业资质/许可证 > 影视电影 > 电视剧立项拍摄(单片许可证) > 列表
答:

电视剧立项指的是凡从事影视制作,电影产业经营行业公司都要进行相关资历的审核——审核的过程叫影视审批。企业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则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办理电视剧立项申报,需要向广电总局上报要制作的电视剧的申报表、电视剧简介等书面材料,申请确立项目,待审查、批准。按照规定,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方可投拍制作和放映。电视剧立项的过程中需要做的准备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1.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2.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3.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

4.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是需要帮助可向本站的在线咨询顾问咨询。

答:

可以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机构有以下:

(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二)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三)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     

上述机构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后,可以制作电视剧,其他机构均不得制作电视剧。

答:

电视剧拍摄需要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也有人管他叫电视剧拍摄许可证。依据有效时间的长短分为甲种证和乙种证,甲种证有效期为2年,乙种证的有效期为180天。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注:表格一式二份原件;表格为打印件;故事梗概要打印在表格栏内,不能以附件形式)。

(三)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证明。

﹙四﹚剧本审查意见。

(五)编剧授权书﹙原件﹚。

(六)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和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注: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签定的合约或合作意向书。其中,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在有关合作机构的合同中须明确由申请机构为主组建剧组,并对制作全过程负责,合作方不得独家享有版权。与创作人员的协议(意向书)须由申请机构独立、或由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剧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得签定任何合约。〕。

(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加盖公章﹚。

(八)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九﹚影视剧制作严格按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出承诺。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目录。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答:

电视剧立项是对电视剧立项是对于剧本的一种审核制度,立项是原来的制度,根据广电局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自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所以现在叫电视剧备案。在进行电视剧备案(立项)时,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答:

申请书从上到下依次包含了以下信息需要填写

1、首页包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事项名;

2、电视剧的相关情况:剧名、长度、制作许可证号、题材、是否更改剧名、开拍时间等;

3、主要演员:姓名(男)、姓名(女)、国籍、饰等;

4、剧情简介

5、送审机构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

6、备注。

答:

(一)申报期

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每年分两期受理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年1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期以外的申请。广电总局调整申报期,应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以上的申报期确定本辖区内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的申报期,并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二)具体程序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要求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要求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终审。

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三十日。

(三)有效期

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

答:

根据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

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

答: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是电视剧的一项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2.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3.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

4.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这是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的行政管理工作。

 

答:

办理电视剧立项申报,需要向广电总局上报要制作的电视剧的申报表、电视剧简介等书面材料,申请确立项目,待审查、批准。按照规定,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方可投拍制作和放映。根据我国《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制度,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那么,今天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下有关电视剧的

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或《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

(二)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题材涉及重大政治、军事、外交、统战、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内容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书面证明材料。

答:

公安题材电影的备案、立项应严格按照2011年6月29日  广发〔2011〕52号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影制片单位拍摄公安题材的电影,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剧本需征求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备案。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向电影制作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同时,需报公安部宣传局备案。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公安题材的电影,将电影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剧本需征求公安部宣传局意见后方可同意拍摄并公示。

(三)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及中外合作摄制的公安题材影片,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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