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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答: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二)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答: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标明比例尺寸的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及设备安装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拟生产产品目录(每个消毒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

10、1年内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11、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答: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5、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

6、具有产品检测能力。

答: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启动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4年1月10日起开始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办许可,包括改建、扩建及改变生产项目。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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