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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不足的规定 公司股东出资不足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10-26 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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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不足的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如何处理?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那么股东出资不足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对于该情况,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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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不足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额在公司设立时显著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评估错误;2.出资人故意弄虚作假;3.非货币出资评估无误,但在公司设立时,因市场行情变化使其价值显著降低。因此,《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理解本条中其他股东承担的连带责任

        此连带责任是《公司法》强制规定的法定责任,不以发起人之间的约定为必要。同时先行承担出资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亦可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股东出资不足,除了补足差额外,还必须向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案件中,应当如何举证

        民事诉讼中,对股东出资不实提起诉讼的主体有公司、公司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不论是哪一主体,追究出资不实股东民事责任的前提必然是证明出资不实的事实。然而,由于股东出资不实一般都经过了一定时间,公司设立时又有验资报告验资,所以,对事实举证是实践中的难点。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主要以核查公司财物资料和验资报告为介入点。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获取债务人公司设立时原始的验资报告和成立时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与相关财务资料,通过比对公司原始财务凭证与验资报告所附的财务凭证的差异,发现疑点,再通过检查财务报表中与验资报告列明的入资凭证相对应的科目,查实该凭证的真伪。如果出资存在瑕疵,财务报表上必然无记载、记载不全或记载有矛盾,从而论证出验资报告的结论无事实依据、如此,虽然不能证实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任何过错,但可以证实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与其公司财务账册不一致的凭证,股东不实出资的事实由此可以初步证实。

        第二,调查股东本身的工商登记资料,查找相关财务报表或公司资产评估报

        告,核查公司长期对外投资科目的具体金额是否与该股东支付的投资款一致。

        第三、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已出资股东往往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补足注册资金,这种要求有时会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提出,如含有这部分内容的股东会记录,亦可达到有效证明的目的。

        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而承担举证责任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充分利用该条,要求法院认定对股东出资是否到位由公司及其股东负举证责任。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出资人是否应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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