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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之公司清算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5: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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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这一概念,是在公司破产处理的时候,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行为,而这一程序也是破产处理的必经阶段,所以大家在处理的时候要多多注意。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公司法之公司清算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公司法之公司清算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之公司清算相关规定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诸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清算的时候是需要依法成立清算组的,然后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程序。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公司清算相关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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