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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第三次修法特点明显

        更新时间:2021-11-03 17: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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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第三次修法特点明显科学、民主、依法、开放,回顾 2001 年和 2010 年《著作权法》两次修改的背景、历程、修改的内容、征求意见的方式等,第三次修法正值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更为复杂,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难度更大,国内需求更强,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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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修法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开门立法,问法于民,兼收并蓄。国家版权局从 2011年7 月成立著作权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草案以来,2012 年两次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2014 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司法部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定向征求意见。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全国人大机关召开了十场大型修法座谈会、一次评估会,外出调研一次,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多次审议。《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讨论、修改、审议,历时不到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前两次修改《著作权法》都是定向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意见,没有公开修法草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修法过程中也积极发挥建言作用。文著协作为全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十几年来一直参与推动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在本次修法过程中,文著协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时代要求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挑战,广大文字作品权利人遇到的报刊转载、教科书选用文字作品“法定许可”获酬难,网络转载不付酬,知识共享平台、有声读物平台侵权严重,权利人举证难,维权难等长期困扰的痛点,利用全国“两会”国务院参事“直通车”等各种机会、场合,积极向有关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由于开门立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因而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参与广泛,国际社会关注。著作权法作为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在法治国家建设,改善营商环境,调整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保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被社会认知。著作权法关系错综复杂,法律主体众多,产业链牵涉面广,利益主体多,而且呈现技术和资金先导明显。十年中,尽管有不少分歧,但达成了诸多共识。

        第三,社会效果好。第三次修法历时十年,是向公众进行著作权法宣传普及教育的十年。全社会逐渐形成了尊重版权、尊重原创的共识,广大著作权人和公众的版权意识普遍增强,关于著作权法修改完善的学术科研成果不断涌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增强,社会对修法结果的期待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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