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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之“他留乌骨鸡”案的基本案情

        更新时间:2021-11-04 17: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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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之“他留乌骨鸡”案的基本案情,今天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他留乌骨鸡”案的判定,希望对商标注册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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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永胜福凤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永胜县他留乌骨鸡养殖协会“他留乌骨鸡 Ta Liu Wu Gu Ji 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1602 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2078 号行政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7日,永胜福凤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凤禽业公司)对永胜县他留乌骨鸡养殖协会(以下简称养殖协会)注册的第745053 号“他留乌骨鸡Ta Liu Wu Gu Ji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争议商标于2009年6月8日提出申请,于2011年6月14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鸡商品上。

        福风禽业公司申请异议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所拥有的第 5609385 号“他留 TALIU”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于2006年9月15 日提出申请,于2009年7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 类活家禽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违反了 2001 年《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福凤禽业公司与养殖协会地处同一县城,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被申请人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福凤禽业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养殖协会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性质为证明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两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养殖协会早在 1993 年就在先使用他留乌骨鸡商标,福凤禽业公司申请引证商标为恶意抢注。养殖协会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养殖协会的社团法人证书,永胜县人民政府允许被申请人代表政府申请争议商标、管理争议商标的文件,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中文字“乌骨鸡”用在指定的活鸡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显著识别文字为“他留”,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他留”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活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活家禽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清误认,构成2001 年《商标法》第28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养殖协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争议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包含“他留”文字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不属于近似商标标志。特别指出本案的争议商标为证明商标。

        本案中作为证明商标而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其主要功能在于表明所提供商品的原产地、禽类品种、饲养方式、禽类质量、形态特征等特定品质。上述特定的品质主要是由永胜县六德乡的自然条件及人文因素所决定。而引证商标为商品商标,其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至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否来源于某地区,以及该商品的特定品质等其他特征是否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并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将具有不同功能的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对比。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 2001 年《商标法》第 28 条的情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志,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为“他留乌骨鸡 Ta Liu Wu Gu Ji 及图”,引证商标由中文“他留”、拼音“TALIU”及图形构成,中文“他留”易于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认读,系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虽然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包含“他留”文字,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一审法院认定两者不属于近似商标标志并无不当,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有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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