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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关于企业登记审批程序和公示、证照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17: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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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注册登记的时候是需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办理的,待审核通过之后就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了,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公司法关于企业登记审批程序和公示、证照管理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公司法关于企业登记审批程序和公示、证照管理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企业登记审批程序和公示、证照管理规定

          登记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得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春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四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

          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四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十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作出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起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民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登记审批程序是由当地登记机构对申请的文件、材料等进行审查,这是一个必经的过程,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关于企业登记审批程序和公示、证照管理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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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公司注册步骤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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