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服务 > 新商标法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新商标法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17:41:01
        分享到:
        184 点赞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有优先权之分的,而且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首次使用的在六个月内拥有优先权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权利。那么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了解下吧!

        新商标法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新商标法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商标临时保护

        立法背景

        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给予临时保护是《巴黎公约》的一项内容。该公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1)本联盟国家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一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标,应予以临时保护;(2)此种临时保护不得延长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果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算起:(3)每一国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就是《巴黎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优先权的期间,对于商标应为六个月。本条规定是对《巴黎公约》上述规定的国内法转化,是落实《巴黎公约》规定的要求。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列入保护的范围为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不是由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我国不予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标不享有临时保护及商标申请优先权

        2.保护对象为在上述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即该商标在国际展览会召开之前没有使用过。

        3.保护的内容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这是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一项必要程序。

        5.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三个月内提交法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这是获得优先权的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标注册部门不予认可。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是从法律上完善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与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也是相对应的。优先权的有些规定的具体实施是比较复杂的,应当注意了解其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理解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和实际利益。

        好了,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新商标法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所有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代办理商标注册的,可进入公司宝点击在线客服进行了解,如果这样还不够,可以直接扫以下二维码进行一对一专业咨询服务,进行更详细具体的了解!公司宝企业服务平台,15年丰富经验,专业又高效。


        相关推荐:

        新商标法商标强制注册的规定

        新商标法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

        新商标法允许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的规定

        标签: 国际商标 保护商标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