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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

        更新时间:2021-11-18 15: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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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新《著作权法》将现行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限缩为“纯事实消息”,注定将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深度媒体融合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20 年 11 月 11 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之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

        作为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主体众多、社会牵扯面最广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著作权法》的修订备受社会关注。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新技术发展、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反映出来的新问题、新困惑长期困扰媒体和权利人的取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等问题,回应社会关切,进行了一些新设计、新安排,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进步。

        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

        近年来,短视频迅猛发展,但是对于其是否属于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社会各界争论不已。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体育赛事节目转播、音乐喷泉、实景山水表演、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新生事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上。

        追根溯源,是因为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八种作品类型,同时设定了个兜底或开放式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是,列举式无法穷尽当前和今后的所有作品类型,而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定义“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规定归于狭窄,开放性条款的表述不严谨,造就了现实中作品界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无法划人八种法定作品类型,法官对是否应该进入“兜底条款”进而受到法律保护,还是不能进人“兜底条款”不应予以保护,经常发生争议,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因此,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设计更精准、更科学、更合理,具有灵活的操作性,也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都纳人调整的范畴。

        只要符合法中作品的定义,就应该依法受到保护,这也体现了新《著作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宗旨,能避免法官在审理新型作品案件时随意解释,扩大或缩小作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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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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